• 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6月1日起浙江省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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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財政廳官網發布《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投標保證金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財采監〔2019〕5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各省級單位: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現就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后及時退還;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組織機構造成損失的,采購組織機構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二、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歷年來留存在采購組織機構賬戶中的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規定的宣傳,并嚴肅查處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

    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獨有偶,早前湖北財政廳印發《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并要求相關單位嚴格執行,不得變通和變相收取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任何費用,一旦發現有違規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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