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
《通知》強調支持做好專項債券項目融資工作,依法合規推進專項債券支持的重大項目建設。
●對沒有收益的重大項目,通過統籌財政預算資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債券予以支持。
●對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項目,由地方政府發行專項債券融資
●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性專項收入(以下簡稱專項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后仍有剩余專項收入的重大項目,可以由有關企業法人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根據剩余專項收入情況向金融機構市場化融資。
同時,精準聚焦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鼓勵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依法合規使用專項債券和其他市場化融資方式,重點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一帶一路”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等重大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以及推進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鐵路、收費公路、機場、水利工程、生態環保、醫療健康、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城鎮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領域以及其他納入“十三五”規劃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建設。
對于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項目,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以項目貸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標準的專項債券項目。允許項目單位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支持符合標準的專項債券項目。允許將專項債券作為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資本金。
對于專項債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具有較大示范帶動效應的重大項目,主要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鐵路、國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進國家重大戰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電、供氣項目,在評估項目收益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后專項收入具備融資條件的,允許將部分專項債券作為一定比例的項目資本金,但不得超越項目收益實際水平過度融資。
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對應原則,將專項債券嚴格落實到實體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將專項債券作為政府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不得通過設立殼公司、多級子公司等中間環節注資,避免層層嵌套、層層放大杠桿。
同時,確保落實到期債務償還責任,市場化轉型尚未完成、存量隱性債務尚未化解完畢的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項目單位。嚴禁項目單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隱性債務。
《通知》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專項債券管理及配套措施。
一是大力做好專項債券項目推介;
二是保障專項債券項目融資與償債能力相匹配;
三是強化信用評級和差別定價;
四是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程度;
五是豐富地方政府債券投資群體,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社會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參與投資地方政府債券;
六是合理提高長期專項債券期限比例,逐步提高長期債券發行占比,對于鐵路、城際交通、收費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設和運營期限較長的重大項目,鼓勵發行10年期以上的長期專項債券,更好匹配項目資金需求和期限;
七是加快專項債券發行使用進度,對預算擬安排新增專項債券的項目通過先行調度庫款的辦法,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債券發行后及時回補。
《通知》強調,要依法合規推進重大項目融資。對于部分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且有經營性收益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已納入國家和省市縣級政府及部門印發的“十三五”規劃并按規定權限完成審批或核準程序的項目,以及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提出的其他補短板重大項目,金融機構可按照商業化原則自主決策,在不新增隱性債務前提下給予融資支持,保障項目合理資金需求。
同時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在嚴格依法解除違法違規擔保關系基礎上,對存量隱性債務中的必要在建項目,允許融資平臺公司在不擴大建設規模和防范風險前提下與金融機構協商繼續融資。多渠道籌集重大項目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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