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會議強調,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要在前期專項整治基礎上,用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
?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對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地要把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治理重點,明確責任限期清欠,對問題突出的要公開曝光,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嚴肅追責并予以懲戒。
今年8月,為根治拖欠,人社部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不執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定且拖欠的,將降低或取消施工資質。


1、未執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定的,除處以罰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項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拒不改正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資質。
2、發包單位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的,由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即使發生工程款糾紛,發包單位也必須按時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
3、轉包: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轉包,發生拖欠為該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最初轉包的發包單位承擔清償所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4、由發包單位承擔清償責任的情形: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5、企業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或者承攬建設工程,出現拖欠由該企業承擔清償責任。(掛靠)
6、拖欠的其他情形:
■不具備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導致拖欠的,由該單位或其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導致拖欠的,由用工單位承擔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