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2月21日印發的《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同時廢止。
《采購目錄及標準》明確了必須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貨物類、工程類和服務類目錄項目及適用范圍。


1、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編者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因此,政府采購工程達到16號令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規定規模標準的,應按《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規定進行招標。
2018年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對實施18年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5類。綜合兩份文件,必須招標的范圍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2)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2、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與之前相比,2020年版數額標準變化不大,但刪去了“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各部門的品目明細。相信各省最新的政府采購政策也會陸續出臺。
文件原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的通知
國辦發〔2019〕5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2月21日印發的《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注:
①表中“適用范圍”欄中未注明的,均適用于所有中央預算單位。
②表中所列項目不包括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的科研儀器設備。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是指部門或系統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門或系統統一配置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專用項目。各中央預算單位可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采購。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