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貫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建議工期順延天數計算:
從2020年2月9日起至江蘇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響應調整為三級響應時為宜。
注:據此前官方報道,從3月27日24時起,江蘇省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別,由省級二級響應調整為省級三級響應。
2、發包人承擔以下費用:
1)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留在施工現場人員以最多5人為限,每人每天按150元標準計算。
2)趕工費。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3)因疫情防控期間復(開)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以及宣傳教育、體溫檢測、現場消毒、疫情排查和統計上報等增加的防疫管理費。
一級響應期間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
二級響應期間按照每人每天15元的標準計取;
三級響應期間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4)停工損失費。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和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增加等。
5)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增加。

各轄市、區住建局,經開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合理降低疫情對工程建設的影響,維護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適用合同不可抗力相關條款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為依據,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有關費用。
1.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的,應合理順延工期。根據本市疫情防控和復工達產實際情況,建議工期順延天數計算從2020年2月9日起至江蘇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響應調整為三級響應時為宜。
2.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和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增加等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留在施工現場人員以最多5人為限,每人每天按150元標準計算。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4.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期延誤,工程復工后發包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因疫情防控期間復(開)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以及宣傳教育、體溫檢測、現場消毒、疫情排查和統計上報等增加的防疫管理費用等,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經發包人簽證認價后,作為總價措施項目費由發包人承擔,在江蘇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二級響應期間按照每人每天15元的標準計取,三級響應期間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三、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價格調整辦法。
四、對于即將招投標或尚未簽訂合同的項目,發承包雙方應充分考慮疫情對人工、材料、機械等計價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響,明確風險分擔原則,合理約定工程計價條款,避免簽約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
五、造價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造價信息服務,加大人工、材料價格的采集、測算和調整頻率,及時發布市場價格信息和價格預警,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提供依據。
附件:《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pdf》(蘇建價〔2020〕20號)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