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建廳發文,鼓勵中小型項目采取集中建設、分類打捆的方式實行工程總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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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水利廳印發了《深化水利工程建設改革 穩步推行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1、工程總承包可以實行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對其中的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

    ■鼓勵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采取集中建設、分類打捆的方式實行工程總承包。

    工程征占地、拆遷、移民安置以及工程監理、第三方質量檢測、第三方咨詢或其他項目法人負責實施的內容不列入工程總承包范圍。

    2、實行工程總承包,原則上從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批準后開始;對于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投資規模可控的項目,也可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開始。

    3、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鼓勵勘察設計單位作為牽頭單位。

    4、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綜合評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計劃、工程業績、財務狀況、信用等。

    5、工程總承包可采用總價合同或總價控制、單價結算合同方式。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應不超過初步設計(可研)批準的相應部分的概(估)算。

    6、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或施工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關鍵性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7、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

    采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實施工程勘察設計或者施工等業務,也不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成員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屬于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方。

    附全文:

    中小型項目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我省水利工程建設改革,創新和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行為,我廳研究制定了《深化水利工程建設改革 穩步推行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并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廳建設處,聯系電話:028-86932353。

    ????????????????????????????????四川省水利廳

    ???????????????????????????????2020年9月29日

    深化水利工程建設改革 穩步推行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一、為深化我省水利工程建設改革,堅持以改革為抓手、以創新為動力穩步推行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模式,促進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深度融合,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水利部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規計〔2014〕48號)要求,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我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活動,適用本指導意見。其他水利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三、本指導意見所稱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法與項目法人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工程總承包的方式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模式,并積極探索工程總承包與投融資、資源補償相結合的其他新型模式。

    四、工程總承包可以實行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對其中的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工程征占地、拆遷、移民安置以及工程監理、第三方質量檢測、第三方咨詢或其他項目法人負責實施的內容不列入工程總承包范圍。采用工程總承包的項目,應逐步推廣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術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

    鼓勵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采取集中建設、分類打捆的方式實行工程總承包。

    五、實行工程總承包,原則上從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批準后開始;對于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投資規模可控的項目,也可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開始。

    地方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的,應取得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應報水利廳同意。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確定

    六、工程總承包應采用公開招標或經核(批)準的其他方式,選擇符合相應資質條件、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勘察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七、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推薦使用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范本。項目法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將投標人在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統一發布的信用評價結果納入評標考核因素。

    八、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勘察資質、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

    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鼓勵勘察設計單位作為牽頭單位。

    九、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與工程相應的執業(注冊)資格或高級技術職稱以上,擔任過類似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設計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或施工負責人,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設計負責人應當擔任過類似項目的設計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副職;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負責人應當擔任過類似項目的施工項目經理或施工技術負責人或項目經理副職

    十、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招標人依法依規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的,報告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十一、工程總承包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采用總價合同或總價控制、單價結算合同方式。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應不超過初步設計(可研)批準的相應部分的概(估)算。

    十二、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綜合評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計劃、工程業績、財務狀況、信用等。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宜選派具有工程總承包經驗的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參與評標。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各方有關職責

    十三、工程總承包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建設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實施、監理單位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職責、政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方式。

    十四、項目法人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工程建設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資金籌措等前期及工程準備階段(工程總承包范圍外)的相關工作。

    (二)按相關規定和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落實工程征地拆遷以及其他建設條件,在工程現場設立管理機構并派駐專職負責人,及時提供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條件,協調各方關系,確保工程正常實施。

    (三)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以及項目開工備案等手續,統籌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質量管理,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四)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義務,可根據自身管理情況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五)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監理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項目法人對監理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過失或者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合同目標實現的,應當對監理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終止合同。

    (六)嚴格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項,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七)加強設計變更管理,規范設計變更行為,負責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報告的報批和一般設計變更的組織審查工作,負責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歸檔工作。

    (八)及時組織工程驗收。

    (九)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項目法人其他職責。

    十五、工程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對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全面負責,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強制性標準、規程規范和合同約定,組織實施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工作。

    (二)按相關規程規范要求,組建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建立工程質量、安全、環境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保證質量、安全、環境、職業健康所需資金的投入使用,落實各項保障措施,規范、有序地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確保實現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投資等建設目標。

    (三)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工作,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并保證試運行期工程安全。

    (四)配合做好各項工程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五)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檢查、稽察、審計等工作,及時整改存在問題。

    (六)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總承包項目保修期內的保修任務。

    (七)按水利工程檔案管理規定,整編相關工程建設資料并移交項目法人歸檔。

    (八)嚴格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實名制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其他職責。

    十六、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質量、安全文明、進度、投資、水保、環保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進行監理,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計劃、采購與施工的組織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技術方案、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計量管理、節點支付、工程變更等進行審核。

    第四章 ?工程總承包管理

    十七、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法人出具履約擔保,項目法人同時向工程總承包單位出具支付擔保。項目法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公平合理分擔風險。項目法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分擔原則,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一般包括:

    (一)項目法人提出的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工期或質量要求的調整。

    (二)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項目征地、移民等調整。

    國家政策調整、地質條件重大變化、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等風險分攤方式,應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具體判斷標準及責任免除方式,應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鼓勵項目法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十八、項目法人宜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咨詢,但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圖設計所承擔的責任。

    十九、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按照合同約定的激勵條件和風險分擔原則處理。

    二十、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或施工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關鍵性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質量責任。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二十一、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采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實施工程勘察設計或者施工等業務,也不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成員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屬于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方。

    第五章 ?工程總承包監管

    二十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指導,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落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及時認定、采集工程總承包相關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并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

    二十三、在工程總承包活動中,總承包單位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總承包單位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總承包單位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還應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處分、罰款。

    第六章 ?附則

    二十四、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工程總承包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五、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穩妥有序推行工程總承包,引導和培育規范有序的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市場。工程總承包有關各方應注意總結經驗,為全省全面推廣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提供借鑒。本指導意見試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水利廳建設處。

    中小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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