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寧發布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涉及資質/分包/雙向擔保等,亮點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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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騰摘要:

    水利工程建設是建筑業中其中一種建筑項目,工程領域信息化專家認為,現今時代使用系統軟件來創新水利建設模式,不但加快了水利工程建設進度,確保水利工程質量標準,提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

    今年2月份,福建水利廳發布了水利行業第15份總包新政。

    4月19日,遼寧省水利廳發布了水利行業第16份總包新政。

    工程建設項目

    遼寧省水利廳關于印發

    《遼寧省水利廳關于推進全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省水資源管理集團,各市水利(水務)局,沈撫示范區規劃建設和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部門,廳直各單位:

    為規范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行為,結合全省水利建設實際,我廳制定了《遼寧省水利廳關于推進全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水利廳

    2021年4月13日

    附原文如下:

    遼寧省水利廳關于推進全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

    (試行)

    為落實《水利部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規計﹝2014﹞48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遼政辦發﹝2020﹞8號),創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模式,規范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行為,進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結合全省水利建設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或者聯合體,下同)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二)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全省各級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水利建設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其他水利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省直有關單位負責建設的水利建設項目宜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各市可選取有代表性的項目進行試點。

    (三)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DB)方式,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探索工程總承包與投融資、資源補償相結合的其他新型模式。

    (四)工程總承包可以實行項目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對其中的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工程征占地、拆遷、移民搬遷安置、工程監理等應由項目法人負責實施的內容不列入工程總承包范圍。采用工程總承包的項目,應逐步推廣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術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

    鼓勵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按區域采取集中建設、分類打捆的方式進行工程總承包試點。

    (五)項目法人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二、項目發包與承包

    (六)項目法人應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或經核(批)準的其他方式,選擇符合相應資質條件、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法人應確定合理的工程總承包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概(估)算。招標投標工作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鼓勵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應使用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項目法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納入評標考核因素。

    (七)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勘察資質、設計資質和施工總承包資質,或者由具備上述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也不得是與上述單位有隸屬關系或管理關系的單位。項目法人在招標文件中公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后,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可參加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投標。

    (八)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應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3.施工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建造師資格和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采用聯合體承包方式的,由牽頭單位人員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及施工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職。

    (九)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方法應采用綜合評估法。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要求合理設置評分權重和評標辦法,投標報價分值占總分值的權重宜為30%至50%。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項目特點,由項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含)以上單數。

    (十)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十一)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項目法人認可。嚴禁將項目主體、關鍵性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進行分包。

    (十二)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和標準的,必須招標。

    三、項目風險分擔

    (十三)項目法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在合同中合理設置激勵條款和風險分擔辦法。

    1.項目法人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

    (1)項目法人提出的工期、建設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2)因工程征地、移民等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調整;

    (3)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4)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5)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因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等造成的損失和處置費,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

    2.除上述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或雙方共同承擔。

    四、工程總承包各方職責

    (十四)項目法人可根據自身能力和需求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提供管理咨詢服務。

    (十五)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負首要責任,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義務,應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1.工程建設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的報批以及資金籌措等前期及工程準備階段工程總承包范圍外的工作。

    2.通過公開招標或者經上級部門核(批)準的其他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并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

    3.按相關規定和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落實工程征地拆遷以及其他建設條件,在工程現場設立管理機構并派駐專職負責人,及時提供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條件、協調各方關系,確保工程正常實施。

    4.對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5.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相關手續和項目開工備案、政府驗收等手續,統籌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質量、安全管理,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6.加強工程進度管理,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單方面強行要求縮短工期或者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7.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監理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過程審計。項目法人對監理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過失或者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合同目標實現的,應當對監理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終止合同。

    8.嚴格按照基本建設會計制度核算,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等規定,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滯留項目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嚴格按合同約定,按工程進度,及時、足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項。工程項目完工驗收后,合同雙方應及時進行工程完工結算、支付。

    9.加強設計變更、設計優化管理。設計變更按照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規計﹝2020﹞28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設計變更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投資、工期變化,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10.及時收集、整理、匯總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11.及時組織相關驗收工作。

    12.法律法規規定、合同約定的項目法人其他職責。

    (十六)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資金、水保、環保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進行監理,對總承包單位編制的設計、采購與施工的組織實施計劃、專項技術方案、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資金支付、工程變更等進行審核。

    (十七)工程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對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負責,主要包括: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組織實施勘測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工作。

    2.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總承包需要的項目管理專業人員,確保實現合同約定的工程成本、進度、質量、安全等建設目標。

    3.對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4.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5.依據合同約定對工期全面負責,通過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的協調、配合與合理交叉,科學制定、實施、控制進度計劃,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6.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檢查、稽查、審計等工作,及時整改存在問題。

    7.按水利工程檔案管理規定,整編相關工程建設資料并移交項目法人歸檔。

    8.嚴格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實名制管理制度。

    9.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各項工程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10.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總承包項目保修期內的保修任務。

    11.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其它職責。

    五、行業監管與服務

    (十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發展與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業務,鼓勵營造規范有序的工程總承包市場環境,鼓勵省內企業與央企組成聯合體投標,盡快提升企業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培育省內工程總承包骨干企業。

    (十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指導,重點檢查工程總承包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立、運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跟蹤落實整改。

    (二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持續加強整頓水利建設市場秩序,嚴厲打擊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十一)項目法人應保證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款及時支付,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墊款施工。嚴格執行雙向擔保制度,項目法人凡要求總承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必須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法人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原則上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不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六、附則

    (二十二)本指導意見由遼寧省水利廳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對工程總承包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三)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其他15份水利行業總包政策如下:

    1)2008年9月,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水建管〔2008〕274號。

    2)2012年2月,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閩水建設〔2012〕18號。

    3)2014年5月,云南省《關于印發云南省水利建設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指導意見的通知》,云水建管〔2014〕45號。

    4)2015年6月,內蒙古《關于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試點)工作的通知》。

    5)2015年11月,寧波市《寧波市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甬水建〔2015〕 104號。

    6)2016年6月,湖北省關于印發《湖北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328號。

    7)2017年12月,關于征求《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意見的函。

    8)2018年6月,江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試行)》的通知,贛水建管字〔2018〕35號。

    9)2018年6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布《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10)2018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桂水規范〔2018〕4號。

    11)2019年1月,山東省水利廳印發《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

    施工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魯水規字〔2019〕1號。

    12)2019年6月,浙江省水利廳公開征求《浙江省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13)2020年9月,政策速遞|四川出臺水利工程總承包意見,鼓勵勘察設計單位牽頭。

    14)2020年10月,政策速遞|山東重點水利工程積極推行設計施工總承包。

    15)2021年1月,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府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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