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好!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再強制要求監理/免于辦理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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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不同的項目選擇不同的管理模式,每種類型的項目都應相對應的解決方案。例如:國有投資項目管理就使用國有投資公司項目解決方案;政府投資項目就使用代建單位解決方案;中小型業主項目管理就使用中小型項目管理解決方案。所以說,選擇對了管理項目就會變得很輕松。

    導讀

    近日,漳州市住建局發布了《漳州市進一步優化提升“辦理建筑許可”指標十一條措施》。

    《漳州市進一步優化提升“辦理建筑許可”指標十一條措施》要點如下:

    對于社會投資小型倉儲項目,施工圖審查不再作為辦理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改由建設、設計單位和設計項目負責人作出設計質量書面承諾。

    除以下工程外,不再強制要求工程監理,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實行自管模式,并承擔相應職責。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具體標準詳見《規定》)。

    進一步縮小施工圖審查范圍,以下項目免于施工圖審查:

    1.實行社會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總建筑面積不大于5000平方米、單體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平方米、單層建筑高度不大于5米和建筑總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過一層的辦公、公共服務設施、小型普通倉庫和廠房等房屋建筑項目;

    2.辦公和公共服務設施僅限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

    3.小型普通倉庫和廠房僅限跨度小于18米的單層廠房或倉庫,以及跨度小于6米且樓蓋無動荷載的3層及以下多層廠房或倉庫。

    以下工程免于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1.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筑;

    5.軍用房屋建筑;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鼓勵以低風險建設工程為試點,累積經驗,逐步推廣建筑師負責制。

    附原文:

    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漳州市進一步優化提升“辦理建筑許可”指標十一條措施》的通知

    漳建審〔2021〕7號

    各縣(區)、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區)住建局,局相關科室,有關單位:

    《漳州市進一步優化提升“辦理建筑許可”指標十一條措施》經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及時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漳州市進一步優化提升“辦理建筑許可”指標十一條措施》

    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漳州市進一步優化提升“辦理建筑許可”指標十一條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根據《福建省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閩政〔2021〕9號)及《漳州市開展比改革亮點促營商環境全面提升行動方案》(漳政綜〔2021〕57號)文件精神,提出進一步優化提升我市“辦理建筑許可”指標十一條措施,具體如下:

    一、優化審批流程

    (一)施工圖審查不再作為辦理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

    對于社會投資小型倉儲項目,施工圖審查不再作為辦理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改由建設、設計單位和設計項目負責人作出設計質量書面承諾,同時將施工圖上傳至“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圖數字化審查系統”。

    (二)不強制要求工程監理,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模式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6號)第二條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具體標準詳見《規定》)。除上述工程外,不再強制要求工程監理,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實行自管模式,并承擔相應職責。

    (三)規劃、土地、人防、消防、檔案實行聯合竣工驗收

    在原有聯合驗收基礎上,針對社會投資小型倉儲項目進一步優化,經企業自主申請,可先行組織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人防竣工備案、消防竣工驗收(或備案)、檔案歸檔等事項聯合竣工驗收,優先服務于項目投產,再行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及不動產權證等其他手續。

    (四)對一般低風險項目免于施工圖審查

    進一步縮小施工圖審查范圍,以下項目免于施工圖審查:1.實行社會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總建筑面積不大于5000平方米、單體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平方米、單層建筑高度不大于5米和建筑總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過一層的辦公、公共服務設施、小型普通倉庫和廠房等房屋建筑項目;2.辦公和公共服務設施僅限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3.小型普通倉庫和廠房僅限跨度小于18米的單層廠房或倉庫,以及跨度小于6米且樓蓋無動荷載的3層及以下多層廠房或倉庫,具體以《一般低風險項目清單》為準(詳見附件)。

    涉及化學或生物實驗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險品等影響安全、生態環境,以及位于生態保護紅線、風貌保護、軌道交通保護等特定區域的項目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除外。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加強設計質量事中事后監管,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施工圖設計質量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督促整改,檢查結果納入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資質、資格及信用管理。

    (五)完善修定豁免辦理工程審批手續制度

    根據《建筑法》及《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的通知》(閩建建〔2020〕4號)文件規定,對于:1.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3.搶險救災工程;4.臨時性建筑;5.軍用房屋建筑;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免于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根據《漳州市特殊類別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漳建城〔2019〕87號)文件規定,對于非市政道路建設的背街小巷整治工程、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城市立面改造工程、店牌店招整治工程、夜景燈飾改造工程、傳統建筑保護修繕工程、零散的源頭雨污分流、截污納管工程、零星綠化整治提升工程、其他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分散式污水治理工程、系統性管網改造和末端截污調蓄工程、流域整治工程、文物保護建筑項目等除外),若不涉及較大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改造或整治工程,可免于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免于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二、壓減審批時間

    (六)推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落實“豁免制”

    堅持以安全為底線,對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項目,且在建設過程中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行為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或材料,如“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證明”、“社會投資小型倉儲項目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等申報材料,可實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對實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項目同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違反承諾行為的要從嚴從重處罰;對新建房建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實行“豁免制”,建設單位取得土地后,豁免用地紅線范圍內的供水排水工程開工審批、移動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設施審批、道路挖掘審批、砍伐遷移(古樹名木除外)修建樹木的審批。

    (七)推行容缺受理、提前審查、并聯審批

    在前置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意見前,實行容缺受理、提前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在前置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意見后,即予以審批。

    (八)開展“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

    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完善增加市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消防設計審查等審批服務功能的通知》(閩建審改〔2019〕4號):“辦理樁基施工許可,可提交規劃部門出具的建筑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根據自愿原則,企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要件資料齊全,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完成方案批復)、主體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等正式批準文件還未取得,企業可以批復方案替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完成基礎部分施工圖審查后即可依申請對工程進行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先行辦理樁基工程施工許可證,促進項目早日開工。

    三、降低企業成本

    (九)減免辦理費用

    各縣(區)、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區)要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理測算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所需資金,由屬地政府財政承擔,作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進行管理。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閩政〔2014〕33號)等有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明確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的內容、標準等采購需求,加強購買服務合同管理,監督合同執行和審查質量,依法依規開展改革工作,總結經驗做法。

    (十)完善保險制度

    探索并完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對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建設單位可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建設實施管理,完善建設工程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質量。

    進一步擴大工程建設項目風險矩陣應用場景和范圍,將風險矩陣應用范圍由現場質量監管擴展至綜合竣工驗收。

    (十一)探索推行建筑師負責制

    建筑師負責制是以擔任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以下簡稱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依托所在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依據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部分階段開展全生命周期設計咨詢管理服務,提供符合建設單位使用要求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建筑產品和服務的一種工作模式。

    鼓勵以低風險建設工程為試點,累積經驗,逐步推廣建筑師負責制。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應審慎選擇和委托建筑師作為項目技術及管理的代表,在合同中明確建筑師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現行建筑法確定的責任框架下,建筑師的審核、確認、同意、簽證、驗收等意見不能免除、轉移或減輕施工總承包、分包、供應和其他咨詢等所有參建單位應負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義務。

    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區)“辦理建筑許可”指標優化提升,要以省、市營商環境改革推進工作為主導,結合本文件及地方工作實際,明確各項改革目標任務,以政策完善制度、以案例落實措施,做到改革步伐蹄疾步穩。

    附件: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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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微信公眾號全過程工程咨詢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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