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工程師可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編輯:龍騰市場部 瀏覽人次:
    現在很多的工程項目管理都實行了“代建制”,尤其是政府投資項目專業建設單位,使以往的“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的管理模式成功轉變為“各環節彼此分離,相互制約”的模式,從根本上解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三邊”和“三超”項目。龍騰暢想軟件專業代建單位解決方案可以幫到你。

    近日,黑龍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且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投標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3.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4.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應明確風險分擔內容。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至少包括7項:

    1.招標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初步設計、方案設計等前期工作的相關文件不準確、不及時,造成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風險;

    2.在經批復的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之外,提出增加建設內容;在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之內提出調整或改變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設標準等要求,造成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風險;

    3.主要設備、材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風險。

    4.因招標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等原因產生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的風險;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的風險;

    6.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對項目帶來的經濟風險;

    7.其他因招標人原因產生的經濟風險。

    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明確風險范圍和幅度,合理約定招標人和承包人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確定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不得違背強制性規定要求承包單位承擔所有風險。

    評定分離 

    工程總承包在招投標活動中試行“評定分離” 方式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明確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資格可以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立項管理,項目監管,智慧工程監管,項目專業代建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文件原文:

    黑建規范〔2021〕13號

    各市(地)、縣(市、區)住建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推進工程建設組織形式變革,我廳制定了《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原文:

    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 標投標活動,推進工程建設組織形式變革,提升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 〔2019〕12號)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房屋和市政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且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擇優定標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市)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由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對項目情況、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首要責任。

    第七條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實行總承包方式招標的項目資金來源應當落實。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招投標活動,使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等交易系統進行電子招投標。

    第九條 招標人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應簽訂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應明確代理事項、代理費用、代理項目負責人及班子人員。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招標業務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招標項目的特定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登記;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其中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進行資格預審;

    (五)必要時召開投標預備會或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六)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 

    (九)評標委員會評標并提出評標報告; 

    (十)公示中標候選人;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向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

    (十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規定的媒介上發布,在同一媒介連續發布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質量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規模、標準、功能、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建設單位和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支付、獎懲、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價格調整、索賠、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等條款;

    (七)投標文件格式;

    (八)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同時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實行電子招投標的,招標人應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傳送至招投標電子監管系統備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存在違法違規、不合理不公正、排斥潛在投標人等內容的,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暫停招 投標活動。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放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在資格審查結束后,將不合格的申請人及不合格的原因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且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時間。招標人應合理確定項目工期。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按照有關文件的懲戒范圍和時限對投標人和從業人員進行投標限制,不得隨意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其最高投標限價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投標截止日15日前發布并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人應及時、準確、細致進行答疑、澄清、補正,并告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人,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相應責任。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 其他聯合體投標的,其投標文件應被拒絕。

    第二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 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 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保證金可采用現金、銀行保函、擔保函或保險保單等形式。以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應從投標人(聯 合體牽頭人)的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保證金和利息在招標結束后退回到投標人(聯合體牽頭人)的原賬戶。投標人發生招標文件規定的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情形的,采用現金形式的,招標人應不予退還;采用保函或投標保證保險形式的,應由擔保方保證先行賠付交納。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或者弄虛作假投標的,其投標文件應被否決,已騙取中標的無效,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本辦法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是指投標人以其他單位資質、資格證書進行投標,或者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本辦法所稱弄虛作假投標,是指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的資格、業績、證件、證明材 料、信用狀況等。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將經濟標(包括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單獨密封,另將技術標及其他投標文件單獨密封。投標人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 投標地點或者電子交易平臺。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或者解密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應被拒絕。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換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通知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換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當眾啟封或解密所有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實行電子招投標的, 實行網上開標。開標會議一般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應按時參加現場開標;網上開標時,可對項目負責人進行網上確認。開標評標應采取兩階段方式,首先應開啟技術標及其他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審結束后,再開啟經濟標進行評審,兩次評審結果綜合后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在確定中標結果前予以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熟悉工程總承包有關業務,由招標人代表,以及設計、施工、材料設備、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實際需要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應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 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開標后評標前,評標委員會可以聽取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進行說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三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評標宜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技術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證措施、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相關工程業績等,也可以增加全省建筑市場動 態信用評價分值。

    第三十八條 工程業績的設定應與招標項目工程類別相符,并合理設定期限。工程類別分為兩類,每一類具體要求在以下指標中選用設定,但是不超過 3 項:

    1.房屋建筑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高度、建筑面積、結構、跨度、單項合同額等指標;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道路長度或面積、橋梁長度或面積或跨度或結構、管道長度或直徑或壓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長度或斷面面積、供水能力、污水垃圾處理能力以及單項合同額等指標。

    第三十九條 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應明確風險分擔內容。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至少包括:

    (一)招標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初步設計、方案設計等前期工作的相關文件不準確、不及時,造成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風險;

    (二)在經批復的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之外,提出增加建設內容;在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之內提出調整或改變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設標準等要求,造成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風險;

    (三)主要設備、材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風險。

    (四)因招標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等原因產生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的風險;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的風險;

    (六)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對項目帶來的經濟風險;

    (七)其他因招標人原因產生的經濟風險。

    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明確風險范圍和幅度,合理約定招標人和承包人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確定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不得違背強制性規定要求承包單位承擔所有風險。鼓勵雙方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第四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函未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署,未加蓋投標人公章的;

    (二)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授權委托書的;

    (三)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及以上不同投標文件或投標報價的,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未按規定的格式,造成投標文件實質上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或者導致無法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審的;

    (六)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

    (七)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八)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

    (九)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協議或聯合體協議不符合規定;

    (十)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或者對合同中約定的招標人的權利和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限制;

    (十一)電子投標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招標文件及電子招標有關規定;

    (十二)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三)招標文件明確規定應否決的其他情形。否決投標必須由占評標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評委共同認定并簽字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評標完成后應形成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論有異議的,應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未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或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有關情形評標委員會應作出書面說明和記錄。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網等規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招標情況報告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之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第四十五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應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使用銀行保函、擔保函或保險保單等形式提供履約保證和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五章 評定分離 

    第四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在招投標活動中試行“評定分離” 方式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和需求制定評標和定標方法。評標方法應明確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內容、程序和推薦方式;定標方法應按科學、規范、透明、民主決策原則,明確審議人員組成、審議內容和定標方式、定標程序等。

    第四十八條 評定分離分為評標、定標兩個階段,評標階段招標人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人;定標階段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 標人應按規定對異議進行答復。

    第五十條 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提出投訴,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予以受理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推進工程建設組織形式變革,我們主要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等法律法規文件,借鑒和參考其他省市的現有經驗做法,結合我省開展工程總承包的實際情況,針對當前推行工程總承包招投標需要規范的重點和解決的主要問題,研究制定了有關招投標規則。

    一是明確工程總承包兩種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承包。

    二是主要規范對象是政府投資工程的工程總承包招投標活動,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三是明確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具體8項內容。

    四是規定工程總承包的投標人資格。

    五是工程總承包評標辦法主要內容,且宜采用綜合評估法。

    六是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應明確風險分擔的具體7項內容。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27日

    項目管理,工程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軟件,政府投資項目系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方案

    來源:黑龍江省住建廳、住建部官網
    來源地址:微信公眾號建筑管理
    国产gay高中生小鲜肉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