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序號 | 安全責任 | 隱患說明 |
一 安 全 管 理 責 任 體 系 | 1 | 項目經理資格 | 未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
2 | 安全管理體系 | 未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 | |
3 |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滿足要求 | ||
4 | 特種作業人員 | 未持有效證件上崗 | |
5 | 安全生產費用 | 未按規定足額投入使用 | |
6 | 安全檢查 | 未定期組織安全隱患排查 | |
7 | 帶班情況 | 項目經理未按要求帶班并填寫記錄 | |
8 | 領導班子8小時外值班不到位記錄不全 | ||
9 | 應急處置 | 未制定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處置方案 | |
序號 | 作業內容 | 隱患說明 | |
二 安全技術 | 1 | 方案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屬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并組織專家論證;實施中不按方案嚴格執行的;實施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未組織驗收直接進入下道工序的。 |
三 消 防 管 理 | 1 | 消防 |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或施工中有火種、火源,且周圍有易燃、易爆物品,但未及時做好安全防護和隔離措施。 |
2 |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規定儲存或使用不當。 | ||
3 | 重點消防部位未設置消防滅火器材,或高層建筑無消防水源。消防水源未按要求隨層跟進的。 | ||
4 | 施工現場消防應急撤離通道不通暢,或光線不足的作業場所未設置有效應急照明和應急指示燈。 | ||
5 | 民工宿舍內使用液化氣、煤氣灶或動用明火取暖。 | ||
四 臨 時 用 電 | 1 | 施工用電 | 外電線路與在建工程及腳手架、起重機械、場內機動車道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在外電架空線路正下方施工、建造臨時設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
2 | 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配電系統未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配電系統未采用同一保護系統;保護零線裝設開關、熔斷器或通過工作電流;工作接地電阻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大于10Ω。 | ||
3 | 配電系統未采用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系統;箱體結構、箱內電器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 | ||
五 高 處 作 業 | 1 | 高處作業 | 高空(懸空)作業人員上下無安全通道。 |
2 | 操作平臺的組裝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操作平臺四周未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桿或未設置登高扶梯;操作平臺的材質不符合規范要求。 | ||
3 | 懸挑式卸料平臺的下部支撐系統或上部拉結點,未設置在建筑結構上;斜拉桿或鋼絲繩未按要求在平臺兩側各設置兩道。 | ||
六 起 重 吊 裝 | 1 | 起重吊裝 | 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規格不符合起重機說明書要求;吊鉤、卷筒、滑輪磨損達到報廢標準。 |
2 | 索具采用編結連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符合規范要求;索具安全系數不符合規范要求。 | ||
3 | 未安裝荷載限制裝置或不靈敏;未安裝行程限位裝置或不靈敏;起重拔桿組裝不符合設計要求。 | ||
4 | 起重機行走作業處地面承載能力不符合說明書要求或未采用有效加固措施;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 | ||
5 | 安裝、拆卸單位未取得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制訂專項施工方案或未經審核、審批;安裝、拆除人員及司機未持證上崗。 | ||
6 | 鋼結構吊裝拼裝作業中,對焊、割作業、螺栓連接作業、涂裝作業等施工過程易發生的多種傷害事故隱患未進行預防和排查。 | ||
七 施 工 現 場 管 理 房 建 | 1 | 基坑工程 | 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開挖深度較大或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未采取支護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和規范要求;基坑支護結構不符合設計要求;支護結構水平位移達到設計報警值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
2 | 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提前開挖下層土方;未按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層、分段開挖或開挖不均衡;基坑開挖過程中未采取防止碰撞支護結構或工程樁的有效措施;機械在軟土場地作業,未采取鋪設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 | ||
3 | 在未具備設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內支撐的。 | ||
4 | 基坑邊堆置土、料具等荷載超過基坑支護設計允許要求;施工機械與基坑邊沿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設計要求。 | ||
5 | 模板支架 |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毛竹腳手架(外電防護除外)、鋼管懸挑式腳手架,或采用木、竹等材料搭設模板支撐系統。 | |
6 | 支架高寬比超過規范要求未采取與建筑結構剛性連結或增加架體寬度等措施。 | ||
7 | 腳手架使用期間,主節點處水平桿、掃地桿、欄桿、剪刀撐、安全網等缺失嚴重,連墻件構造和數量嚴重違規,立桿基礎下沉,直接影響腳手架整體穩定。 | ||
8 | 模板支架立桿間距、橫距、水平桿和剪刀撐設置不符合規范構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嚴重影響模板整體安全穩定性。 | ||
9 | 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 | ||
10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采用防墜落裝置或技術性能不符合規范要求;防墜落裝置與升降設備未分別獨立固定在建筑結構上;防墜落裝置未設置在豎向主框架處并與建筑結構附著。 | |
11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按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每個樓層設置一道附著支座;使用工況未將豎向主框架與附著支座固定;升降工況未將防傾、導向裝置設置在附著支座上。 | ||
12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主框架及水平支承桁架的節點未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架體立桿底端未設置在水平支承桁架上弦桿件節點處。 | ||
13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兩跨以上架體升降采用手動升降設備;升降工況附著支座與建筑結構連接處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和規范要求;升降工況架體上有施工荷載或有人員停留。 | ||
14 | 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 | ||
15 | 懸挑腳手架 | 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剪刀撐,連墻件未采用剛性桿件,懸挑架未在架體外側設置連續式剪刀撐,滿堂架架體四周與中間未按規范設置豎向剪刀撐或專用斜桿。 | |
16 | 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水平剪刀撐或專用水平斜桿;架體高寬比超過規范要求時未采取與結構拉結或其他可靠的穩定措施。 | ||
17 | 懸挑腳手架鋼梁截面高度未按設計確定或截面形式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腳手架施工荷載超過設計規定的。 | ||
18 | 塔式起重機 | 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未安裝力矩限制器或不靈敏。 | |
19 | 未安裝起升高度限位器或不靈敏;未安裝幅度限位器或不靈敏;行走式塔式起重機未安裝行走限位器或不靈敏。 | ||
20 | 吊鉤未安裝鋼絲繩防脫鉤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吊鉤磨損、變形達到報廢標準;滑輪及卷筒磨損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 | ||
21 | 多塔作業未制訂專項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經審批;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 | ||
22 | 施工升降機 | 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量限制器不靈敏;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或防墜安全器不靈敏;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SC型施工升降機未安裝安全鉤。 | |
23 | 未安裝極限開關或極限開關不靈敏;未安裝上限位開關或上限位開關不靈敏;未安裝吊籠門機電聯鎖裝置或不靈敏。 | ||
24 | 附墻架采用非配套標準產品未進行設計計算;附墻架間距、最高附著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高度超過說明書要求。 | ||
25 | 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規格、固定不符合說明書及規范要求;對重重量、固定不符合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 ||
26 | 施工升降機樓層平臺口缺失安全防護門。 | ||
27 | 物料提升機 | 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不靈敏;未安裝上行程限位。 | |
28 | 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未設置進料口防護棚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未安裝平臺門或平臺門不起作用。 | ||
29 | 附墻架結構、材質、間距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附墻架未與建筑結構可靠連接;纜風繩未使用鋼絲繩或未與地錨連接;安裝高度超過30m的物料提升機使用纜風繩。 | ||
30 | 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吊籠處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鋼絲繩少于3圈。 | ||
31 | 吊籃 | 未安裝防墜安全鎖或安全鎖失靈;防墜安全鎖超過標定期限仍在使用;未設置掛設安全帶專用安全繩及安全鎖扣或安全繩未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吊籃未安裝上限位裝置或限位裝置失靈。 | |
32 | 前梁外伸長度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懸掛機構前支架支撐在建筑物女兒墻上或挑檐邊緣;前支架與支撐面不垂直或腳輪受力;使用破損的配重塊或采用其他替代物;配重塊未固定或重量不符合設計規定。 | ||
33 | 鋼絲繩有斷絲、松股、硬彎、銹蝕或有油污附著物;安全鋼絲繩規格、型號與工作鋼絲繩不相同或未獨立懸掛。 | ||
34 | 吊籃平臺組裝長度不符合產品說明書和規范要求。 | ||
35 | 操作升降人員未經培訓合格;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2人;吊籃內作業人員未將安全帶用安全鎖扣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專用安全繩上。 | ||
八 施 工 現 場 管 理 基 礎 設 施 | 1 | 樁基工程 | 樁基施工未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執行,可能影響周邊房屋、道路等設施。 |
2 | 人工挖孔樁未按照設計進行護壁支護或支護質量不達標,造成樁基坍塌、或護壁墜毀導致人員傷亡。 | ||
3 | 人工挖孔樁爆破等施工,違規儲存、使用爆破物品的;未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執行,可能影響周邊房屋、道路、人員等等安全。 | ||
4 | 橋梁墩柱、蓋梁施工 | 對于一次性綁扎高度較高的鋼筋,尤其是圓柱墩鋼筋籠,未使用支架或者纜風繩進行支撐、固定;使用纜風繩時,雨后錨固墩松脫或者纜風繩被車輛撞擊等,導致鋼筋籠倒塌。 | |
5 | 模板安裝時,未按設計安裝緊固所有螺栓,導致左右模板或者上下模板直接連接斷裂,出現倒坍、爆模等事故;或一次性澆筑過高,超過纜風繩或模板自身的強度、穩定性。 | ||
6 | 在墩柱超過2米時,墩柱又不是很高的情況下,無上下通道,工人直接爬模板而上,或者吊車吊人。 | ||
7 | 腳手架馬道或者組合爬梯因地質承載力不足或連墻桿不足出現坍塌、傾覆的。 | ||
8 | 墩柱模板作業平臺因安裝質量或超載導致坍塌。 | ||
9 | 爬模、滑膜懸掛預埋件或安裝質量不合格,出現坍塌墜落爬模、滑膜爬升時,千斤頂不同步,導致結構破裂而墜落。 | ||
10 | 地泵泵管固定在塔吊或者腳手架上。 | ||
11 | 蓋梁、系梁施工時,支撐體系或抱箍螺栓未緊固或螺栓數量不足,導致蓋梁坍塌。 | ||
12 | 預制梁預制、運輸與架設 | 制梁臺座、存梁臺座、枕木承載力不足,或者排水設施不暢,地基遭受雨水浸泡,導致承載力不足等,進而導致預制梁失穩倒塌。 | |
13 | 預制梁存放及運輸時,尤其時預制T梁存放、運輸,兩端、兩側未采取支撐措施。 | ||
14 | 預制梁存放高度過高,導致整體失穩(超過3層)。 | ||
15 | 預應力束張拉時,未設警示標志和防護屏障。 | ||
16 | 使用龍門吊提梁時,升降、橫移時兩臺吊機不同步;使用龍門吊提梁時,同一吊機的兩側支腿行走不同步。 | ||
17 | 運梁道路上存在軟基或者整體承載力不足。 | ||
18 | 架橋機質量把關不到位,自身存在的、可能引起架橋機失穩的問題。 | ||
19 | 架梁操作過程中,因支腿支墊不穩等違章操作可能導致架梁機傾覆、預制梁墜落的問題。 | ||
20 | 懸臂掛籃施工 | 掛籃未經過預壓試驗后即進行鋼筋混凝土作業。 | |
21 | 掛籃錨固系統有缺陷,如使用單螺帽等。 | ||
22 | 掛籃懸吊系統有缺陷,如精軋螺紋鋼彎曲、遇到電火花或火燒等。 | ||
23 | 掛籃行走時,違章操作,如反壓系統失效、無防溜車措施等。 | ||
24 | 掛籃防護不足,導致人員高處墜落。 | ||
25 | 節段未經張拉后,即開始掛籃行走等后續作業。 | ||
26 | 道路施工 | 停置在拖板車上的機械未設三角塞或三角塞沒塞牢,推土機停置時未落下鏟刀、松土器。 | |
27 | 施工機械駕駛室或操作室、臨時設施如易燃易爆品倉庫無消防措施。 | ||
28 | 在爆破警戒區內聽到爆破信號時未立即停工,人機未撤至安全地點。 | ||
29 | 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時搭乘其他人員。 | ||
30 | 石方爆破作業,無關人員未撤離現場。爆破時未隔斷路口并樹立爆破警示牌或警示信號不明顯。 | ||
31 | 爆破作業時,在爆破材料運輸、存放、使用等環節不按相關標準、規定執行,不按作業流程作業,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等易造成意外爆炸等多種傷害事故隱患的。 | ||
九 其 他 | 1 | 其他方面 | 水上、水下施工,因方案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隱患排除不及時而易造成設備傾覆、設施坍塌、淹溺等傷害事故隱患的。 |
2 | 隧道施工未按要求對所用設備進行符合性檢測,操作人員教育不到位、防護不到位、人員跟蹤定位監測不到位,洞內存在照明、排水、送風能力不足等隱患。 | ||
3 | 地鐵、管廊等地下工程施工時,地面輔助設施建設、運行必須符合安全需要,不得在原有地下管線分布情況不清楚區域冒險施工。盾構機在組裝、調試、掘進、拼裝管片、推進等施工作業時必須排除對操作人員和設備自身造成各種傷害的隱患。 | ||
4 | 設備、有限空間內作業時,監護人員必須保持與作業人員通訊暢通、全程值守,必須隨時排除有害氣體,避免通風不暢、溫度過高、連續作業時間過長等易造成的傷害。 | ||
5 | 室內、室外裝飾工程及幕墻作業必須按相關專業安全措施進行,施工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必須保障安全生產。 | ||
6 | 嚴重違反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行為。 |
類別 | 序號 | 安全責任 | 隱患說明 |
一 安 全 管 理 責 任 體 系 | 1 | 項目經理資格 | 未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
2 | 安全管理體系 | 未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 | |
3 |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滿足要求 | ||
4 | 特種作業人員 | 未持有效證件上崗 | |
5 | 安全生產費用 | 未按規定足額投入使用 | |
6 | 安全檢查 | 未定期組織安全隱患排查 | |
7 | 帶班情況 | 項目經理未按要求帶班并填寫記錄 | |
8 | 領導班子8小時外值班不到位記錄不全 | ||
9 | 應急處置 | 未制定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處置方案 | |
序號 | 作業內容 | 隱患說明 | |
二 安全技術 | 1 | 方案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屬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并組織專家論證;實施中不按方案嚴格執行的;實施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未組織驗收直接進入下道工序的。 |
三 消 防 管 理 | 1 | 消防 |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或施工中有火種、火源,且周圍有易燃、易爆物品,但未及時做好安全防護和隔離措施。 |
2 |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規定儲存或使用不當。 | ||
3 | 重點消防部位未設置消防滅火器材,或高層建筑無消防水源。消防水源未按要求隨層跟進的。 | ||
4 | 施工現場消防應急撤離通道不通暢,或光線不足的作業場所未設置有效應急照明和應急指示燈。 | ||
5 | 民工宿舍內使用液化氣、煤氣灶或動用明火取暖。 | ||
四 臨 時 用 電 | 1 | 施工用電 | 外電線路與在建工程及腳手架、起重機械、場內機動車道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在外電架空線路正下方施工、建造臨時設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
2 | 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配電系統未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配電系統未采用同一保護系統;保護零線裝設開關、熔斷器或通過工作電流;工作接地電阻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大于10Ω。 | ||
3 | 配電系統未采用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系統;箱體結構、箱內電器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 | ||
五 高 處 作 業 | 1 | 高處作業 | 高空(懸空)作業人員上下無安全通道。 |
2 | 操作平臺的組裝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操作平臺四周未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桿或未設置登高扶梯;操作平臺的材質不符合規范要求。 | ||
3 | 懸挑式卸料平臺的下部支撐系統或上部拉結點,未設置在建筑結構上;斜拉桿或鋼絲繩未按要求在平臺兩側各設置兩道。 | ||
六 起 重 吊 裝 | 1 | 起重吊裝 | 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規格不符合起重機說明書要求;吊鉤、卷筒、滑輪磨損達到報廢標準。 |
2 | 索具采用編結連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符合規范要求;索具安全系數不符合規范要求。 | ||
3 | 未安裝荷載限制裝置或不靈敏;未安裝行程限位裝置或不靈敏;起重拔桿組裝不符合設計要求。 | ||
4 | 起重機行走作業處地面承載能力不符合說明書要求或未采用有效加固措施;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 | ||
5 | 安裝、拆卸單位未取得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制訂專項施工方案或未經審核、審批;安裝、拆除人員及司機未持證上崗。 | ||
6 | 鋼結構吊裝拼裝作業中,對焊、割作業、螺栓連接作業、涂裝作業等施工過程易發生的多種傷害事故隱患未進行預防和排查。 | ||
七 施 工 現 場 管 理 房 建 | 1 | 基坑工程 | 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開挖深度較大或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未采取支護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和規范要求;基坑支護結構不符合設計要求;支護結構水平位移達到設計報警值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
2 | 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提前開挖下層土方;未按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層、分段開挖或開挖不均衡;基坑開挖過程中未采取防止碰撞支護結構或工程樁的有效措施;機械在軟土場地作業,未采取鋪設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 | ||
3 | 在未具備設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內支撐的。 | ||
4 | 基坑邊堆置土、料具等荷載超過基坑支護設計允許要求;施工機械與基坑邊沿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設計要求。 | ||
5 | 模板支架 |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毛竹腳手架(外電防護除外)、鋼管懸挑式腳手架,或采用木、竹等材料搭設模板支撐系統。 | |
6 | 支架高寬比超過規范要求未采取與建筑結構剛性連結或增加架體寬度等措施。 | ||
7 | 腳手架使用期間,主節點處水平桿、掃地桿、欄桿、剪刀撐、安全網等缺失嚴重,連墻件構造和數量嚴重違規,立桿基礎下沉,直接影響腳手架整體穩定。 | ||
8 | 模板支架立桿間距、橫距、水平桿和剪刀撐設置不符合規范構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嚴重影響模板整體安全穩定性。 | ||
9 | 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 | ||
10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采用防墜落裝置或技術性能不符合規范要求;防墜落裝置與升降設備未分別獨立固定在建筑結構上;防墜落裝置未設置在豎向主框架處并與建筑結構附著。 | |
11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按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每個樓層設置一道附著支座;使用工況未將豎向主框架與附著支座固定;升降工況未將防傾、導向裝置設置在附著支座上。 | ||
12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主框架及水平支承桁架的節點未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架體立桿底端未設置在水平支承桁架上弦桿件節點處。 | ||
13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兩跨以上架體升降采用手動升降設備;升降工況附著支座與建筑結構連接處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和規范要求;升降工況架體上有施工荷載或有人員停留。 | ||
14 | 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 | ||
15 | 懸挑腳手架 | 未按規范要求設置剪刀撐,連墻件未采用剛性桿件,懸挑架未在架體外側設置連續式剪刀撐,滿堂架架體四周與中間未按規范設置豎向剪刀撐或專用斜桿。 | |
16 | 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水平剪刀撐或專用水平斜桿;架體高寬比超過規范要求時未采取與結構拉結或其他可靠的穩定措施。 | ||
17 | 懸挑腳手架鋼梁截面高度未按設計確定或截面形式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腳手架施工荷載超過設計規定的。 | ||
18 | 塔式起重機 | 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未安裝力矩限制器或不靈敏。 | |
19 | 未安裝起升高度限位器或不靈敏;未安裝幅度限位器或不靈敏;行走式塔式起重機未安裝行走限位器或不靈敏。 | ||
20 | 吊鉤未安裝鋼絲繩防脫鉤裝置或不符合規范要求;吊鉤磨損、變形達到報廢標準;滑輪及卷筒磨損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 | ||
21 | 多塔作業未制訂專項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經審批;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 | ||
22 | 施工升降機 | 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量限制器不靈敏;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或防墜安全器不靈敏;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SC型施工升降機未安裝安全鉤。 | |
23 | 未安裝極限開關或極限開關不靈敏;未安裝上限位開關或上限位開關不靈敏;未安裝吊籠門機電聯鎖裝置或不靈敏。 | ||
24 | 附墻架采用非配套標準產品未進行設計計算;附墻架間距、最高附著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高度超過說明書要求。 | ||
25 | 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規格、固定不符合說明書及規范要求;對重重量、固定不符合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 ||
26 | 施工升降機樓層平臺口缺失安全防護門。 | ||
27 | 物料提升機 | 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不靈敏;未安裝上行程限位。 | |
28 | 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未設置進料口防護棚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未安裝平臺門或平臺門不起作用。 | ||
29 | 附墻架結構、材質、間距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附墻架未與建筑結構可靠連接;纜風繩未使用鋼絲繩或未與地錨連接;安裝高度超過30m的物料提升機使用纜風繩。 | ||
30 | 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吊籠處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鋼絲繩少于3圈。 | ||
31 | 吊籃 | 未安裝防墜安全鎖或安全鎖失靈;防墜安全鎖超過標定期限仍在使用;未設置掛設安全帶專用安全繩及安全鎖扣或安全繩未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吊籃未安裝上限位裝置或限位裝置失靈。 | |
32 | 前梁外伸長度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懸掛機構前支架支撐在建筑物女兒墻上或挑檐邊緣;前支架與支撐面不垂直或腳輪受力;使用破損的配重塊或采用其他替代物;配重塊未固定或重量不符合設計規定。 | ||
33 | 鋼絲繩有斷絲、松股、硬彎、銹蝕或有油污附著物;安全鋼絲繩規格、型號與工作鋼絲繩不相同或未獨立懸掛。 | ||
34 | 吊籃平臺組裝長度不符合產品說明書和規范要求。 | ||
35 | 操作升降人員未經培訓合格;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2人;吊籃內作業人員未將安全帶用安全鎖扣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專用安全繩上。 | ||
八 施 工 現 場 管 理 基 礎 設 施 | 1 | 樁基工程 | 樁基施工未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執行,可能影響周邊房屋、道路等設施。 |
2 | 人工挖孔樁未按照設計進行護壁支護或支護質量不達標,造成樁基坍塌、或護壁墜毀導致人員傷亡。 | ||
3 | 人工挖孔樁爆破等施工,違規儲存、使用爆破物品的;未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執行,可能影響周邊房屋、道路、人員等等安全。 | ||
4 | 橋梁墩柱、蓋梁施工 | 對于一次性綁扎高度較高的鋼筋,尤其是圓柱墩鋼筋籠,未使用支架或者纜風繩進行支撐、固定;使用纜風繩時,雨后錨固墩松脫或者纜風繩被車輛撞擊等,導致鋼筋籠倒塌。 | |
5 | 模板安裝時,未按設計安裝緊固所有螺栓,導致左右模板或者上下模板直接連接斷裂,出現倒坍、爆模等事故;或一次性澆筑過高,超過纜風繩或模板自身的強度、穩定性。 | ||
6 | 在墩柱超過2米時,墩柱又不是很高的情況下,無上下通道,工人直接爬模板而上,或者吊車吊人。 | ||
7 | 腳手架馬道或者組合爬梯因地質承載力不足或連墻桿不足出現坍塌、傾覆的。 | ||
8 | 墩柱模板作業平臺因安裝質量或超載導致坍塌。 | ||
9 | 爬模、滑膜懸掛預埋件或安裝質量不合格,出現坍塌墜落爬模、滑膜爬升時,千斤頂不同步,導致結構破裂而墜落。 | ||
10 | 地泵泵管固定在塔吊或者腳手架上。 | ||
11 | 蓋梁、系梁施工時,支撐體系或抱箍螺栓未緊固或螺栓數量不足,導致蓋梁坍塌。 | ||
12 | 預制梁預制、運輸與架設 | 制梁臺座、存梁臺座、枕木承載力不足,或者排水設施不暢,地基遭受雨水浸泡,導致承載力不足等,進而導致預制梁失穩倒塌。 | |
13 | 預制梁存放及運輸時,尤其時預制T梁存放、運輸,兩端、兩側未采取支撐措施。 | ||
14 | 預制梁存放高度過高,導致整體失穩(超過3層)。 | ||
15 | 預應力束張拉時,未設警示標志和防護屏障。 | ||
16 | 使用龍門吊提梁時,升降、橫移時兩臺吊機不同步;使用龍門吊提梁時,同一吊機的兩側支腿行走不同步。 | ||
17 | 運梁道路上存在軟基或者整體承載力不足。 | ||
18 | 架橋機質量把關不到位,自身存在的、可能引起架橋機失穩的問題。 | ||
19 | 架梁操作過程中,因支腿支墊不穩等違章操作可能導致架梁機傾覆、預制梁墜落的問題。 | ||
20 | 懸臂掛籃施工 | 掛籃未經過預壓試驗后即進行鋼筋混凝土作業。 | |
21 | 掛籃錨固系統有缺陷,如使用單螺帽等。 | ||
22 | 掛籃懸吊系統有缺陷,如精軋螺紋鋼彎曲、遇到電火花或火燒等。 | ||
23 | 掛籃行走時,違章操作,如反壓系統失效、無防溜車措施等。 | ||
24 | 掛籃防護不足,導致人員高處墜落。 | ||
25 | 節段未經張拉后,即開始掛籃行走等后續作業。 | ||
26 | 道路施工 | 停置在拖板車上的機械未設三角塞或三角塞沒塞牢,推土機停置時未落下鏟刀、松土器。 | |
27 | 施工機械駕駛室或操作室、臨時設施如易燃易爆品倉庫無消防措施。 | ||
28 | 在爆破警戒區內聽到爆破信號時未立即停工,人機未撤至安全地點。 | ||
29 | 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時搭乘其他人員。 | ||
30 | 石方爆破作業,無關人員未撤離現場。爆破時未隔斷路口并樹立爆破警示牌或警示信號不明顯。 | ||
31 | 爆破作業時,在爆破材料運輸、存放、使用等環節不按相關標準、規定執行,不按作業流程作業,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等易造成意外爆炸等多種傷害事故隱患的。 | ||
九 其 他 | 1 | 其他方面 | 水上、水下施工,因方案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隱患排除不及時而易造成設備傾覆、設施坍塌、淹溺等傷害事故隱患的。 |
2 | 隧道施工未按要求對所用設備進行符合性檢測,操作人員教育不到位、防護不到位、人員跟蹤定位監測不到位,洞內存在照明、排水、送風能力不足等隱患。 | ||
3 | 地鐵、管廊等地下工程施工時,地面輔助設施建設、運行必須符合安全需要,不得在原有地下管線分布情況不清楚區域冒險施工。盾構機在組裝、調試、掘進、拼裝管片、推進等施工作業時必須排除對操作人員和設備自身造成各種傷害的隱患。 | ||
4 | 設備、有限空間內作業時,監護人員必須保持與作業人員通訊暢通、全程值守,必須隨時排除有害氣體,避免通風不暢、溫度過高、連續作業時間過長等易造成的傷害。 | ||
5 | 室內、室外裝飾工程及幕墻作業必須按相關專業安全措施進行,施工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必須保障安全生產。 | ||
6 | 嚴重違反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