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設單位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組織某項目的地下工程公開招標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和建設單位要求,該工程工期定為兩年,考慮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確定該工程在基本方案確定后即開始招標,確定的招投標程序如下:
(1)成立該工程招標領導機構;
(2)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3)發出投標邀請書;
(4)對報名參加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并將結果通知合格的申請投標者;
(5)向所有投標者發售招標文件;
(6)召開投標預備會;
(7)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8)建立評標組織,制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9)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
(10)組織評標;
(11)與潛在中標單位進行談判;
(12)決定中標單位;
(13)發出中標通知書;
(14)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問題:
1.指出上述招標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處,應如何修改。
2.如果共有7家投標人投標,在開標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
(1)一家投標人的投標書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密封加蓋企業法人印章,經招標監督機構認定,該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
(2)一家投標人提供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是復印件,經招標監督機構認定,該投標單位作無效投標處理;
(3)開標人發現剩余的4家投標人當中,有2家的投標報價與標底價格相差較大,經現場商議,也作為無效投標處理。因有效投標少于3家,故宣布本次開標失敗。
請指明以上處理有何不妥之處,并說明原因。
3.建設單位從造價控制角度考慮,傾向于采用固
定總價合同,你認為應當采用哪種形式的合同?
為什么?
答案:
問題1:
答:第(3)條發出招標邀請書不妥,應為發布(或刊登)招標通告(或公告)。
第(4)條不妥,資格預審的結果應通知到所有投標者。
第(6)條召開投標預備會前應首先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第(8)條不妥,制定標底不應在第(8)出現,應在第(2)條和第(5)之間。
問題2:
答: 第(1)的處理是正確的,投標書必須密封和加蓋企業法人印章;
第(2)的處理是正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必須是原件;
第(3)是不正確的,投標報價與標底價格有較大差異不能作為無效投標的依據。
問題3:
答: 應當采用可調單價合同。一方面,由于是在基本方案形成后即開始招標,而且又是地下工程,工程復雜,工程量可能發生較大風險,因此應采用單價合同;另一方面,工期比較長,價格可能發生較大的變動,因此應考慮采用可調價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