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引起各方關注。
在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34號文)一年多后發布《實施細則》,體現了政府營造公平市場環境,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堅定決心和信心。
競爭法領域知名專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指出:“十九大報告強調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報告還明確要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打破行政壟斷,防止市場壟斷。”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落實上述十九大報告要求、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方面,發揮著特別重要的作用。這次五部門聯合印發《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審查要求和審查監督,增強了制度可操作性,將為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助力。
《實施細則》的出臺對建設工程招投標影響深遠,摘錄重點如下: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名錄、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
二、不得未采取招標投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
三、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2.在招標投標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組織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通過設置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四、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五、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地發布招標信息;
2.直接明確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審標準;
4.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活動。
六、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要求經營者交納各類保證金;
2.在經營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完成相關事項后,不及時退還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
《實施細則》的出臺,將通過反壟斷執法、公平競爭審查,為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從而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對廣大建筑業企業來說,將打破地區壁壘,拓展更廣闊的建設市場,無疑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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