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風險管控的通知(建辦質[2017]68號),旨在強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以下簡稱關鍵節點)施工前風險預控措施,提升關鍵節點風險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
應嚴格依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規范》(GB50652-2011)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管理規范》(GB50722-2011)等制度規定和標準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關鍵工序和重要部位實施風險管控。
一、關鍵節點風險管控內容
勘察和設計交底的完成情況;
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和專家論證情況;
監測方案編制審批及落實情況;
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周邊環境核查和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材料、施工機械準備情況;
項目管理、技術人員和勞動力組織情況;
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和救援物資儲備情況;
相關工程質量檢測資料;
法規、標準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二、關鍵節點風險管控程序
關鍵節點風險管控由建設、監理、施工、勘察、設計、第三方監測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參加,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施工單位根據《關鍵節點分類清單》(附后)編制《關鍵節點識別清單》,報監理單位審批。
(二)施工單位對照經監理單位批準的《關鍵節點識別清單》,對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自檢自評,符合要求的報監理單位。
(三)監理單位對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進行預核查,通過后報建設單位。
(四)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和標準規范組織開展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
(五)通過核查的,方可進行關鍵節點施工;未通過核查的,相關單位按照核查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重新組織核查。
關鍵節點分類清單(參考)



住建部在通知中指出,各地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關鍵節點風險管控相關制度,進一步明確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標準、程序、內容和組織方式,確保關鍵節點風險管控落實到位,有效防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