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河北省印發《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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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住建廳印發《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辦法》明確:

    1、建立河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和分賬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河北省建筑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平臺及銀行代發工資系統對接。

    2、建設單位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中明確列支實名管理所需費用,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確建筑企業實施實名制管理的條款;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3、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實名制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項目人員登記、考勤、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等勞務用工管理相關制度;在施工區域安裝實名注冊人臉識別設備,在兩制平臺錄入建設工程項目人員的相關信息。

    4、分包企業在現場配備專(兼)職實名制專管員,及時對本企業的建筑工人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

    5、監理單位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6、已錄入兩制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更新數據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及信息錄入,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7、接入兩制平臺的合作銀行免費給建筑工人新辦一張河北省建筑工人工資卡“冀建通卡”,該卡是建筑工人在河北唯一的一張工資卡,一人一卡,全省通用。

    8、建筑企業對錄入兩制平臺的各項信息進行動態檢查,禁止身份信息未通過校驗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9、錄入兩制平臺的信息可以作為工資發放、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在崗履職、勞資糾紛處理、轉包掛靠行為認定的重要參考。

    10、對發現未按要求開展實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報相關責任主體,并進行停工處罰,相關違規行為計入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扣除該企業在冀招標投標信用評價分值,實施聯合懲戒。對切實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建筑企業,在資質許可、招投標、工程擔保、評優評獎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支持。

    工程項目

    關于征求《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建筑企業、行業協會: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用工管理,維護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精神,我廳起草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相關意見、建議請于12月23日前以書面形式(加蓋單位公章)反饋我廳。

    聯系人:姚葛亮

    電話(傳真):0311-87805207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 號) 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

    本辦法所稱項目人員,包括:

    (一)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等;

    (二)建筑企業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現場管理人員;

    (三)監理單位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項目工作人員;

    (四)建筑工人,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以下簡稱“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建筑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總承包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企業、建筑總承包企業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分包企業包括承包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公司(下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職責如下:

    (一)負責全省實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對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實名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負責組織實施“河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和分賬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兩制平臺’)”的規劃、建設,并制定兩制平臺數據庫的技術標準,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河北省建筑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平臺及銀行代發工資系統對接,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權限使用。

    (三)制定建筑企業違反實名制行為的處罰標準,并將處罰結果納入河北省建筑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名制管理工作,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及時和聯通。

    (二)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本單位投資工程的實名制情況進行統籌管理,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中明確列支實名管理所需費用,落實經費保障,履行以下責任:

    (一)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確建筑企業實施實名制管理的條款;

    (二)協調、檢查、督促建筑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措施;

    (三)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五條 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實名制工作負總責,并接受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項目人員登記、考勤、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等勞務用工管理相關制度;

    (二)在施工區域安裝實名注冊人臉識別設備,在兩制平臺錄入建設工程項目人員的相關信息。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動態人臉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落實實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方式實施考勤管理。實名制考勤數據實時上傳至兩制平臺,完成考勤記錄。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配備勞資專管員對項目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

    (四)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分包企業,應當與總承包企業簽訂分包管理協議,明確現場管理責任,并按照總承包企業的要求開展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企業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合同中約定的實名制管理義務,在現場配備專(兼)職實名制專管員,負責本企業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并按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

    (二)及時對本企業的建筑工人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并按時將臺賬提交總承包企業備案。

    (三)協助本企業建筑工人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交銀行發放建筑工人工資。

    第七條 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各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監理,履行以下責任:

    (一)主動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供注冊監理工程師等人員的真實信息;

    (二)檢查建筑企業實名制管理工作,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在監理日志中予以記錄;

    (三)對未按本辦法實施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建筑企業,發出監理通知單,及時督促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三章 現場管理與工資支付

    第九條 實名制信息錄入實行誠信申報,由建筑企業負責。

    建筑企業實名制信息包括:企業法人信息、所承建工程項目的工程名稱、許可信息和地理位置、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各專業建筑工人(包括臨時聘用工人)及其勞動合同簽訂等基本情況。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其中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人員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人員信息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電子照片、籍貫、家庭地址、手機電話、人臉等個人信息。

    第十條 總承包企業在項目施工現場設立信息采集點,以第二代身份證為基礎核實采集本項目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通過施工現場門禁系統、人員信息識別設備等采集首次進場人員相關信息,并將采集的信息上傳至兩制平臺。

    施工現場門禁系統、人員信息識別設備應當與兩制平臺直接對接,實現數據共享。兩制平臺不接收其他系統或平臺上傳的人員和考勤信息。

    第十一條 總承包企業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核實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證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明確工資發放方式,實時將考勤信息上傳至兩制平臺。總承包企業應當在項目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將每月考勤與工資支付信息在公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使用升降機、塔吊設備的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應配置人臉識別遠程監控系統,操作員必須是擁有專業證書并且在兩制平臺登記,未登記人員不得操作設備。

    建筑企業應當組織班組、建筑工人辦理退場登記、填報登記退場日期、用工評價或誠信記錄。已錄入兩制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更新數據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及信息錄入,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將工程款中的工資款項撥入總承包企業設立的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于發放作業工人工資。

    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建部門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建部門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撥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建筑工人工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三條 接入兩制平臺的合作銀行負責工資卡制作發放,免費給建筑工人新辦一張河北省建筑工人工資卡“冀建通卡”,該卡是建筑工人在河北唯一的一張工資卡,一人一卡,全省通用。

    建筑企業或建筑工人可在完成個人信息采集后,由合作銀行辦理并將工資卡發到建筑工人手中。工資卡辦理不收取費用。工資卡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建筑企業和其他個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筑工人銀行卡。

    第四章 應用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的時間,從項目實際開工之日開始,到項目實際竣工之日終止。

    實名制管理信息應當保存2年以上,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與工資結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資結清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建筑企業應對錄入兩制平臺的各項信息進行動態檢查,禁止身份信息未通過校驗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確保信息的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更新建筑工人的變動或流動作業等數據信息。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建筑企業在實施實名制管理工作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錄入兩制平臺的信息可以作為工資發放、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在崗履職、勞資糾紛處理、轉包掛靠行為認定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監管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十八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可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相關情況進行通報。對發現建設單位、建筑企業未按要求開展實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監理單位未按本辦法對實名制管理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報相關責任主體,并進行停工處罰,相關違規行為計入河北省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并按規定扣除該企業在冀招標投標信用評價分值,實施聯合懲戒。

    對切實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建筑企業,在資質許可、招投標、工程擔保、評優評獎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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