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規范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設備材料采購相關條款設置的指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場反映和我局開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標后評估工作中發現,部分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在材料設備性能及使用要求條款中設置參考品牌,但在合同實際履行中按備選品牌執行,且在參考品牌設置時出現“進口品牌、合資品牌”等排斥性表述,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防止和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我局制定了《規范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設備、材料采購相關條款設置的指引》,現予以印發,供招標人參考。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9月22日
規范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設備材料采購相關條款設置的指引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活動,防止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制定本指引。
一、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一般不得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技術。特殊情況必須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技術的,招標人應當提供三個以上具有相近標準的設備、材料、技術,由投標人進行選擇”的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材料設備性能及使用要求專項條款中原則上不得設置指定的品牌要求。
二、招標人為控制設備、材料質量、品質要求,向投標人提供相近標準參考設置參考品牌的,應當提供三個以上相近標準的設備、材料參考品牌,參考品牌設置不得出現“進口品牌、合資品牌”等限制、排斥性表述,且應當允許投標人提供與參考品牌標準相近的設備、材料參加投標。招標人在合同實際履行中,不得以參考品牌之名行備選品牌之實,中標人提供同等價格,質量、品質不低于參考品牌的設備、材料的,招標人應當允許。
三、根據2018年市發改、財政、住規建、國資等6部門聯系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和建設工程招標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各級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國有企業在企業采購和企業投資項目采購和建設工程招標活動中,招標文件不得設置排斥本地品牌的不合理條款,鼓勵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擇優采用珠海企業優質產品。我局將及時跟進嚴格審查,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并將落實情況列入招標工作質量評估和履約情況評估檢查,對未嚴格落實《通知》的招標人和招標項目通報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和代建單位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