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騰摘要:
工程領域信息化專家認為,工程項目負責人都有各自的負責環節,不同的模塊管理,環節都是相關聯的。在工程項目管理中,招投標、質量安全等都是重要的。近日,湖州市住建局發布征求意見稿,提出這類建設工程確定施工單位(中標人)后,不得更換項目負責人。
近日,湖州市住建局再次征求《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中質量安全獎項加分范圍的規定》《湖州市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變更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確定施工單位(中標人)后,施工單位(中標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確需更換的,更換后的項目負責人資格和業績條件原則上不得低于原中標項目負責人。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況,施工單位(中標人)可申請辦理項目負責人變更。
1.醫院確診屬于重病或重傷,需要長期(3個月以上)休養或治療的;
2.主動辭職或調離工作崗位的;
3.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責處理的;
4.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書面要求更換的;
5.被責令停止執業資格的;
6.因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8.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中質量安全獎項加分范圍的規定
(再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質量獎項范圍
第一條 魯班獎同級別獎項是指中國建筑工程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
第二條 錢江杯(優質工程)為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最高獎項。
同級別獎項是指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選的各省建設工程質量最高獎項,以及中國市政工程協會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獎、中國風景園林學會優秀園林綠化工程金獎、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中國建筑工程鋼結構金獎等獎項。
第三條 飛英杯獎(優質工程)為湖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最高獎項。
同級別獎項是指各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選的各地市建設工程質量最高獎項,以及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浙江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獎、浙江省風景園林學會浙江省優秀園林工程金獎、浙江省鋼結構行業協會浙江省建筑鋼結構優質工程金剛獎、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浙江省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等獎項。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獎項范圍
第四條“省級標準化工地稱號”同級別獎項。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評優的最高獎項。
同級別獎項是指其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選的各省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評優的最高獎項。
第五條 “地市級標準化工地稱號”同級別獎項。
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為湖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評優的最高獎項。
同級別獎項是指其他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選的各地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評優的最高獎項,以及國家級行業(專業)協會評選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工地獎項。
第六條“地市級綠色施工工地稱號”同級別獎項。
湖州市綠色施工工地稱號是湖州市建筑施工綠色施工的最高獎項。
同級別獎項是指其他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選的各地市建筑施工綠色施工的最高獎項,以及浙江省行業(專業)協會評選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工地獎項。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建設工程按專業類別劃分為房屋建筑及其附屬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及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鋼結構工程、消防設施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等。業績評分以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載明的專業類別為準。同一級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獎項,按照同一標準計分。
第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業協會評選的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獎項(提供證實性材料),等級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評選的等同。
第九條 企業在湖州市外承建工程獲得相應級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評優獎項的,應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獎項為當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評優最高獎項的證實性材料。
市建設局會同市公管辦定期對認定的市外相應級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評優獎項進行公布。公布范圍內的獎項,企業無須再提供相應證實性材料。
第十條 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獎項,同一工程只計取最高級別的分數,不重復計分,承建(施工總包單位)、參建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只計取其承建、參建的一個主要專業類別加分。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現注冊單位與質量、安全生產獎項公布文件不一致的,其所有獎項降一個等級計分。
開拓市外市場項目負責人附加分計取以市外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獎項公布文件中項目負責人的所在單位為準。所在單位為湖州市內企業的予以計取,非湖州市內企業的,不予以計取。
第十二條 獎項年度劃分以投標報名截止日或投標截止時間上推一至三年為界,業績評分以資格預審投標申請人報名時提供的報名資料或資格后審投標人信譽標中提供的資料為準,獲獎業績的時間以獲獎證書上的時間和獲獎文件發文時間為準,兩者時間不一致時,以獲獎文件發文時間為準。工程項目獲獎網上(官網)公告文件與書面證書、文件具備同等效力。
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獎項公告文件與書面證書、文件中獲獎人員有多人的,應同時提供獲獎項目的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材料,只計取項目負責人的業績。
省外獲獎工程(建筑工程與市政公用工程)信息(工程名稱等)與住建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查詢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 投標時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獎項應在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示,發現存在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湖州市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變更管理規定
(再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變更條件
第一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確定施工單位(中標人)后,施工單位(中標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在合同工程未通過驗收或合同解除前,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更換后的項目負責人資格和業績條件原則上不得低于原中標項目負責人。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包括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二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況,施工單位(中標人)可申請辦理項目負責人變更。
1.醫院確診屬于重病或重傷,需要長期(3個月以上)休養或治療的;
2.主動辭職或調離工作崗位的;
3.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責處理的;
4.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書面要求更換的;
5.被責令停止執業資格的;
6.因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8.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章 資格和業績條件認定
第三條 項目負責人資格指注冊建造師等級。項目負責人業績指工程質量、安全獲獎獲優情況,認定標準詳見《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中質量安全生產獎項加分范圍的規定》。
第四條 擬更換項目負責人資格不得低于原中標項目負責人資格。
第五條 擬更換項目負責人業績屬于以下情形的,予以認定。申請變更時(或投標時),擬更換項目負責人業績及得分不低于原中標項目負責人的。申請變更時,企業所有無在建工程項目負責人業績均低于原中標項目負責人的,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是所有項目負責人中業績條件最好的。
第三章 變更程序及要求
第六條 施工企業將擬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將變更申請及擬更換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等材料提交建設單位(發包人)審核。
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業績及得分低于原中標項目負責人的,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除主動辭職或死亡情形外,施工單位(中標人)應出具在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之日前(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不使用原項目負責人參加全市范圍內其他國有投資工程項目投標的書面承諾。
2.本單位所有項目負責人清單(僅限于該工程專業類別注冊建造師)、項目負責人的在建情況,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為所有無在建項目負責人中業績條件最好的書面承諾。清單應包含項目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注冊證書編號、專業類別等。
相關申請文本格式等另行制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招標人)應委托原招標代理機構對擬更換項目負責人的資格、業績及得分進行復核;招標代理機構應嚴格復核并明確不低于、低于原中標項目負責人兩類意見。
招標代理機構復核后,建設單位(招標人)予以審核,并明確同意和不同意兩類意見。
建設單位(發包人)自行招標的,對擬變更的項目負責人資格和業績條件,一并予以審核。
建設單位為工程標后履約監管的第一責任人,應加強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的變更管理,嚴格審核把關。
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人)審核同意后,應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應將變更申請資料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予以公示(相關賬號及權限等另行通知),公示應明確提出異議方式、反饋時間、通信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公示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組織提出異議的,書面材料須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異議及相關證實性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情況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辦理施工許可變更等手續。同時,由變更企業負責將變更結果報送各級公管辦,在各級公共交易平臺進行解鎖,如有承諾一年內不投標的則在交易平臺進行鎖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核實變更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對不符合變更情形提出變更的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變更的,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對發現的招標代理機構未嚴格復核項目負責人資格和業績的,應書面告知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
第十條 各級建設主管應切實加強對項目負責人變更后項目的監管。對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責情況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一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對招標代理機構未嚴格復核項目負責人業績的,弄虛作假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