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日起,政府投資工程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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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政府投資工程建設(代建)要求,經過十年的自主研發完成的工程項目全流程化管理系統,以工程項目管理為核心,涵蓋了從項目預備、前期、施工、驗收、決算等整個全生命周期,系統整合了單位內部行政辦公與業務管理平臺,采用PMBOK現代項目管理理念,通過工程管理信息化,提高部門內部溝通效率,加快項目進度,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

    近日,寧夏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征求《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明確: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負有首要責任。

    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規模(項目批復)、技術難度,配備項目負責人及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并建立其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其中:

    1、項目負責人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專)科及以上學歷。

    2、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取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

    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5年。

    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5年。

    3、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下的,配備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1名;3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萬平方米,增加1名質量專職管理人員。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的理由。

    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下發通知明確:

    嚴禁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以各種方式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相關規定,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的工程項目,可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其他保證金,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用銀行保函或緩繳等方式。

    此前在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規范工程價款結算,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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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住建部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

    建辦市〔2020〕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行業協會,有關中央企業:

    一、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

    (一)分區分級推動企業和項目開復工。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本地疫情防控要求,開展企業經營和工程項目建設整體情況摸排,加強分類指導,以縣(市、區、旗)為單位,有序推動企業和項目開復工。低風險地區要全面推動企業和工程項目開復工,中風險地區要有序推動企業和工程項目分階段、錯時開復工,高風險地區要確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擴大企業開復工范圍。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國計民生的工程項目應優先開復工,加快推動重大工程項目開工和建設,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實落實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與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部門加強統籌協調,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臺建設工程項目疫情防控和開復工指南,重點對企業組織管理、人員集聚管理、人員排查、封閉管理、現場防疫物資儲備、衛生安全管理、應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細化疫情防控措施,協助企業解決防控物資短缺等問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明確已開復工項目施工現場各方主體職責,嚴格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切實保障企業開復工后不發生重大疫情事項,全力服務國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強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開復工期間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研判,制定應對措施,創新監管模式,嚴防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對近期擬開復工項目,簡化工程質量安全相關程序要求,優化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手續辦理流程,鼓勵實行告知承諾制,加強事后監管,可以允許疫情解除后再補辦有關手續。對工程項目因疫情不能返崗的管理人員,允許企業安排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其他人員暫時頂崗,加快工程項目開復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工程項目開復工前安全生產條件檢查,重點排查深基坑、起重機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隱患,強化進場人員開復工前質量安全、衛生防疫等交底,對準備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實、隱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項目,嚴禁擅自開復工。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切實保障工程項目合理工期,嚴禁盲目搶工期、趕進度等行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決企業實際困難

    (四)嚴格落實穩增長政策。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應對疫情專項幫扶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財稅、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導企業用足用好延期繳納或減免稅款、階段性緩繳或適當返還社會保險費、減免房屋租金、加大職工技能培訓補貼 等優惠政策。加快推動銀企合作,鼓勵商業銀行對信用評定優良的企業,在授信額度、質押融資、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支持,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擔保,以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替代保證金,減少企業資金占用。嚴格落實涉企收費清單制度,堅決制止各類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等行為,切實降低企業成本費用。

    (五)加強合同履約變更管理。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引導企業加強合同工期管理,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與建設單位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間增加的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協商分擔。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上漲等成本,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 設主管部門要及時做好跟蹤測算和指導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積極幫助企業做好工人返崗、建筑材料及設備運輸、防疫物資保障等工作。統籌推進建筑業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復工,加強上下游配套企業溝通,協助企業解決集中復工可能帶來的短期內原材料短缺或價格大幅上漲等問題。強化企業用工保障,做好農民工返崗復工點對點服務保障工作,指導農民工主要輸出地和輸入地做好人員返崗的對接和服務,鼓勵采用點對點包車等直達運輸方式,減少分散出行風險。開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時發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勵企業優先招用本地農民工,引導企業采取短期有償借工等方式,相互調劑用工余缺。支持企業開展農民工在崗培訓,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復工補助資金,對農民工包車、生活、培訓等提供補貼,解決農民工返崗的后顧之憂。

    (七)切實減輕企業資金負擔。加快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長效機制,嚴禁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以各種方式要求企業帶資承包,建設單位要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規范工程價款結算,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相關規定,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優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的工程項目,可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三、加快推進產業轉型,提升行業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有開復工項目原則上實行封閉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時記錄施工現場所有人員進出場信息,實行體溫檢測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最大限度減少施工現場人員流動。對不能實行封閉管理的工程項目,要明 確施工區域,做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管控人員流動。有條件的工程項目要做到作業區、辦公區和生活區的相對隔離,并對施工現場劃分作業區域,根據作業特點定時記錄區域內人員信息。

    (九)大力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企業要加強信息化建設,更多通過線上方式布置工作、實施質量安全管理、召開會議、匯報情況、招聘隊伍、采購建材和機械物資等,推進大數據、物聯網、建筑信息模型(BIM)、無人機等技術應用,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人員聚集和無序流動。

    (十)積極推動電子政務建設。全面推行電子招投標和異地遠程評標,對非必須到現場辦理的業務,一律采用線上辦理。對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等特殊情況的應急工程項目,經有關部門同意可以不進行招標。大力推行施工許可線上全流程辦理和電子證照,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在線申報、在線審批、自行打證”模式,不再經政府辦事窗口現場辦理。

    (十一)推動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實行資質申報、審批、公示、公告等業務的“一網通辦”,鼓勵采用郵寄等方式領取證書。各地可進一步擴大審批告知承諾制適用范圍,減少資質申報材料,提高審批效率。

    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機制。

    (十三)加大指導監督力度。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經營的監測分析和指導監督,落實監管職責,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開復工的監管,強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實,及時上報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議。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及時了解市場運行情況和企業訴求。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打造各方協力、眾志成城的良好氛圍,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0年2月26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復工復產指南的通知

    建辦質〔2020〕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上海市交通委:

    為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質量安全工作,指導各地建筑業企業穩步有序推動工程項目復工復產,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復工復產指南》,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房屋市政工程復工復產指南

    1 總則

    1.1 為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質量安全工作,指導建筑業企業穩步有序推動工程項目復工復產,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結合建筑業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適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房屋市政工程復工復產施工現場的運行和管理。

    1.3 各參建單位(含建設、施工、監理等)項目負責人是本單位工程項目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第一責任人,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要求,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確保疫情防控和工程質量安全管控到位。

    1.4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指導和幫扶建筑業企業分區分級、分類分時、有條件復工復產。堅持分區分級精準監管,按照疫情防控風險等級,采取差異化策略,開展疫情防控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堅決防止發生聚集性傳染事件和質量安全事故。

    2 復工復產條件

    2.1 防控機制

    組建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工作組,統籌指導工程項目疫情防控和質量安全管控工作。工作組設立可疑癥狀報告電話,并指定專人負責對接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政府、街道、社區及定點醫院,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定期報送有關信息,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2.2 專項方案

    編制工程項目疫情防控方案和復工復產組織方案,并制定工程項目落實疫情防控責任承諾書,對現場管理、人員管控、物資儲備和應急處置等作出安排,明確具體要求和措施,并要求工程項目全體人員認真落實。

    2.3 人員健康管理

    2.3.1 指定專人負責人員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檔”制度,切實掌握人員流動情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對聘用的所有人員進行健康管理。

    2.3.2 加強與務工人員的溝通聯系,嚴格執行項目所在地人員管控要求,杜絕不符合規定人員復工復產的情況。加強異地返程人員管理,做好返工人員的行程安排,鼓勵協調或幫助同一地區人員采取“點對點”包車方式集中返回。

    2.4 施工現場準備

    2.4.1 施工現場采取封閉式管理。嚴格施工區、材料加工和存放區、辦公區、生活區等“四區”分離,并設置隔離區和符合標準的隔離室。現場不具備條件的,應按照標準在異地設置。

    2.4.2 在衛生健康、疾控等專業部門指導下,對施工現場所有場所進行全面消毒殺菌。

    2.4.3 根據工程規模和務工人員數量等因素,合理配備體溫計、口罩、消毒劑等疫情防控物資。

    2.4.4 安排專人負責文明施工和衛生保潔等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分類設置防疫垃圾(廢棄口罩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裝置。

    2.5 質量安全檢查

    2.5.1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關鍵崗位人員原則上應當到崗履職。

    2.5.2 對施工管理人員和務工人員,特別是新進場建筑工人和轉崗人員,組織開展疫情防控知識和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為重點的教育培訓。

    2.5.3 嚴格做到“五個必須”,建設單位必須召開安全例會,施工單位必須安全管理措施到位,項目部必須安全檢查到位,項目人員必須安全教育到位,監理單位必須安全監理履職到位。

    2.5.4 工程復工前應當全面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突出檢查腳手架、高支模等模板支撐體系是否牢固,起重機械等使用前是否進行了維護保養,深基坑變形監測是否超過報警值等。質量安全隱患未消除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復工復產。

    3 現場疫情防控

    3.1 人員登記

    3.1.1 嚴格執行門衛登記檢查制度。通過建筑工地實名制管理系統,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進行實名制考勤、登記和核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所有進入現場的人員必須佩戴口罩。

    3.1.2 在施工現場進出口設立體溫監測點,對所有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進行體溫檢測并登記,每天測溫不少于兩次。凡有發熱、干咳等癥狀的,應阻止其進入,并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置。

    3.1.3 建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各類人員實名名冊,并對所有人員排查身體狀況后建立健康卡,如實記錄人員姓名、年齡、家庭地址、聯系電話、進退場時間、身體健康等信息。

    3.2 施工組織

    3.2.1 按照疫情防控相關要求,修訂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急預案等,增加疫情防控要求、措施等內容,落實疫情防控所需物資、人員、資金等。

    3.2.2 優化施工計劃與組織,優先安排機械進場作業,合理安排所需從業人員較多、有限空間等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作業,杜絕人員聚集性作業。

    3.2.3 保證施工作業區、工地生活區和辦公區內洗手設施的正常使用,配備肥皂或洗手液。

    3.3 宣傳教育

    3.3.1 組織開展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教育,利用現場展板、網絡、手機終端等方式,督促現場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做到勤洗手、勤通風、戴口罩,減少人員聚集,提高自我防護意識。

    3.3.2 每日對現場人員開展衛生防疫崗前教育。宣傳教育應盡量選擇開闊、通風良好的場地,分批次進行,人員間隔不小于1米。

    3.4 作業區管理

    3.4.1 對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的駕駛室、操作室等人員長期密閉作業場所進行消毒,予以記錄并建立臺賬。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應組織檢查,將駕駛室、操作室是否消毒作為必查項。

    3.4.2 加大巡查檢查力度,檢查作業環境是否滿足施工防疫要求,檢查施工人員防護防疫措施是否到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第一時間消除防疫隱患。

    3.5 辦公及生活場所管理

    3.5.1 現場辦公場所、會議室、宿舍應保持通風,每天至少通風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

    3.5.2 宿舍人員宜按減半安排,減少聚集,嚴禁通鋪。對本地務工人員應加強下班后的跟蹤管理。

    3.5.3 工地現場食堂應嚴格執行衛生防疫規定,嚴禁工地區域飼養、宰殺、食用野生動物。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食品物資,全力把好食品安全關。嚴禁垃圾亂倒,做好垃圾儲運、污水處理、溝渠及下水道疏通、消毒工作。

    3.5.4 食堂就餐應采取錯時就餐、分散就餐等方式方法,應避免就餐人員聚集。

    3.5.5 定期對宿舍、食堂、盥洗室、廁所等重點場所進行消毒,并加強循環使用餐具清潔消毒管理,嚴格執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4 質量安全管理

    4.1 隱患排查

    4.1.1 排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狀況。認真檢查專項施工方案的制定、更新和落實情況,嚴禁不編制、不執行專項施工方案的違法違規行為。

    4.1.2 排查腳手架、高支模等模板支撐體系安全狀況。認真檢查腳手架、高支模等模板支撐體系的基礎、連墻件,斜撐和剪刀撐、扣件螺栓等關鍵部位結構的連接、桿件的緊固和架體基礎穩定。

    4.1.3 排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認真檢查起重機械基礎、機械與基礎的連接固定、保險和限位裝置等關鍵部位,保證設備保持穩定、靈敏、可靠、牢固。

    4.1.4 排查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狀況。認真檢查深基坑工程(含人工挖孔樁)有無變形,作業前先進行通風,排除殘留氣體,保持空氣流通。

    4.1.5 排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狀況。認真檢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明挖法、暗挖法、盾構及高架橋各項施工安全條件。

    4.1.6 對排查出的問題,應列出安全和質量問題(缺陷)隱患清單,并依據相關標準規范,制定可靠的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4.2 風險管控

    4.2.1 嚴格把好材料、設備等進場質量安全關。嚴禁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用于施工中,嚴禁將不合格的材料用到工程上。

    4.2.2 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堅決杜絕盲目搶工期,遏制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確需調整工期的,應經過專家論證,確保施工安全。

    4.2.3 加強分部分項工程質量安全驗收管理,嚴禁將不合格工程當作合格工程驗收后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施工前應落實條件核查制度,提高風險預防控制能力。

    5 應急管理

    5.1 應急準備

    組建應急隊伍,配齊配足應急物資,并接受當地衛生健康、疾控等部門專業培訓,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5.2 應急處置

    5.2.1 發生涉疫情況,應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第一時間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閉現場。

    5.2.2 按照應急預案和相關規定進行先期處置,安排涉疫人員至隔離觀察區域,與現場其他人員進行隔離,并安排專人負責衛生健康、疾控等部門防控專業人員的進場引導工作,保障急救通道暢通。

    5.2.3 積極配合衛生健康、疾控等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醫學觀察,對現場進行全面消殺。

    5.2.4 根據屬地要求,及時、全面、準確向有關部門報送疫情防控信息。

    6 監督管理

    6.1 加強對復工復產期間的疫情防控和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疫情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隱患和工程質量問題,嚴格跟蹤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整改到位。

    6.2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復工條件達不到要求、履職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擴散或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實施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7 保障措施

    7.1 對因疫情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施工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與建設單位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間或工期延誤增加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處理。

    7.2 因疫情防控發生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上漲等成本,發承包雙方應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7.3 嚴禁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以各種方式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7.4 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7.5 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相關規定,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的工程項目,可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其他保證金,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用銀行保函或緩繳等方式。

    7.6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研究、主動作為,加強對復工復產保障政策的解讀、細化和落實,向企業宣傳好、解釋好、落實好政策,支持企業依法享受稅收、成本、金融、保險等優惠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對材料、設備等供應短缺,影響工程復工復產的,應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解決,真正讓企業得到實惠、受到激勵,更加堅定復工復產信心。

    文件原文:

    各有關單位: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等有關規定,我廳組織起草了《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廣泛征求意見。請有關單位組織相關專家和人員認真研究,結合實際工作提出具體征求意見或建議,于2022年1月1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聯系人:周麗娟

    聯系電話:0951-5179559

    電子郵箱:zazzjdk@163.com

    附件: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30日

    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責任追究辦法》等要求,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有效杜絕工程質量問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全力推進高質量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使用范圍)

    全區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首要責任內涵)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負有首要責任。因工程質量問題,對工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依法開工建設,全面履行管理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第四條(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根據工程建設規模(項目批復)、技術難度,配備項目負責人及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并建立其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專)科及以上學歷。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取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

    2.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5年;

    3.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5年。

    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取得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同時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或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人員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下的,配備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1名;3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萬平方米,增加1名質量專職管理人員。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造價1億元以下的,配備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1名;工程造價1億元至10億元的,配備質量專職管理人員2名,安全專職管理人員1名;工程造價10億元至50億元的,配備質量專職管理人員3名,安全專職管理人員2名。

    其他不具備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項目管理公司組建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相應人員配備應不低于上述標準。

    第五條(質量終身責任)

    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明確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使其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履行職責,依法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對因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質量安全問題承擔相應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六條(基本建設程序)

    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進行工程建設。禁止以各種名義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違規開工建設。禁止未驗收即使用及已驗收未備案等違規行為。

    第七條(風險管理)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并按照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開展危大工程過程管理。

    建設單位應按照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要求,重點檢查危大工程的程序管理和現場實體管控措施落實到位情況,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危大工程發生險情的,在應急搶險結束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建設單位應制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并監督施工單位合理使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八條(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應嚴格履行設計變更程序,確需變更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者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

    禁止借“優化設計”名義,降低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標準,不得與設計單位約定鋼筋混凝土工程中鋼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質量的內容。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 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在裝修過程中,不得違反設計文件管理有關規定,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九條(發包管理及質量安全創優)

    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對預拌混凝土及裝配式建筑構配件等涉及結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材料違規直接發包,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其生產廠、供應商,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

    建設單位應按照“優質優價、優質優先”的原則,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與以上單位簽訂的合同中,確定工程質量安全目標和要求,制定工程創優目標和計劃,列支相應創優獎勵費用,創優目標完成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給予獎勵兌現。

    第十條(工期和造價)

    建設單位應科學確定項目建設工期和造價,保障合理費用、利潤。在建設工程招投標節點,應按照工期定額確定合理工期并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合同工期應與招標文件工期相一致,施工工期應當符合合同工期約定要求。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合同工期);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周邊環境的技術措施和方案,且壓縮幅度不得超過合同工期的15%,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因不可抗力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的停工,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未在合同中約定人工、主要材料與工程設備等價格變化范圍或幅度的,應按照規定予以調整造價。

    第十一條(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建設單位應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合同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工程進度款結算辦法等內容。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原則上應同步完成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的理由。

    第十二條(質量信息公示)

    建設單位要在住宅工程建設全過程落實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制度。應在售樓部明顯位置以觸摸式電子屏和櫥窗展示形式對施工許可、主要使用材料及工藝做法等信息進行公示。按照戶型類型在售樓部或施工現場設置1:1實體交付樣板,其標準需同實際相符。。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檢測)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組織編制工程質量檢測計劃,明確項目檢測負責人,并負責后續實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開展工程質量檢測,禁止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發現檢測機構篡改、偽造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糾正,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政府類投資項目應在概估算中將檢測費用單獨列出,明確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支付費用。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對有關單位的管理和考核)

    建設單位應定期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及落實質量安全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定期抽查實體質量安全,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和人員履行法定責任和合同義務,嚴格工序控制和質量安全驗收,強化對關鍵工序質量安全控制等環節的檢查和工程建設過程質量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核管理制度,嚴格督促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及關鍵崗位人員實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檢查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重點考核施工總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以及監理機構人員的出勤率、履職等情況。發現有關參建單位人員到崗、履職等情況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質量安全情形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質量常見問題防治)

    建設單位應督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組織梳理項目質量常見問題防治的部位和內容,從設計方案、材料性能、工藝工法、施工組織等方面開展原因分析,圍繞完善設計方案、細化構造節點、設置成品樣板、強化材料管理、組織示范操作、嚴格過程驗收、加強成品保護等全過程環節管理,制定質量常見問題防治措施。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主體責任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內容納入驗收范圍。

    第十六條(工程驗收)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涉及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施工、監理、物業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開展“業主開放日”活動,未開展“業主開放日”活動的不予驗收,并對其提出的質量安全問題按照驗收規范、設計文件要求等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嚴禁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嚴禁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落實竣工后永久性標牌制度,強化質量主體責任追溯。

    第十七條(房屋交付及保修)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應建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組織處理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建設單位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

    第十八條(項目公司責任承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預(出)售合同中明確在其注銷情形下承接質量責任的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及其法律責任,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提供企業注銷后其開發項目的法律責任承續的說明材料,明確項目公司注銷后,承續該項目質量責任的主體。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除追究項目公司的責任外,同時依法追究其負有責任的工程建設參與方的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實施動態監管聯合懲戒)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行政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信用信息管理。對信用信息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的建設單位,在辦理農民工保證金繳納、消防驗收或備案等手續時,將該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同時采取公示曝光、約談企業負責人、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全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嚴格項目資本金、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以及納入黑名單企業管理、限制享受其他相關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房屋建設與銷售聯動管理)

    鼓勵房地產開發項目評先創優,對企業信用綜合測評靠前,企業無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且工程質量“優良”率較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相應支持政策實施鼓勵。

    房地產開發項目存在以下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情形之一,被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地區房屋銷售管理相關規定不予核發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采取暫停網簽等措施。對已發預售許可的應暫停預售。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兩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二)項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但項目拒不執行監督機構整改指令,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完成的。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包括:鋼筋、連接件、預拌混凝土、預制裝配式建筑構件、防水材料、門窗、排水管材等重要結構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

    (四)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含分戶驗收),或檢查發現的嚴重質量缺陷或嚴重質量風險問題,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通過的;

    (五)保修期結束前發生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構件或外墻建筑材料脫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屋面、墻面大面積滲漏需要返修等嚴重工程質量問題,未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六)因其他嚴重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不能確定竣工交付日期的。

    項目整改符合要求后,被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整改報告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項目監督機構,根據項目監督機構意見,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解除相應行政處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責任追究)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并將同時抄告項目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質量安全事件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嚴格追究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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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絡
    來源地址:微信公眾號工程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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