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門印發了《天津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天津市人社局等六部門印發了《天津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
1、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管理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且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造價在3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通過專用賬戶支付農民工工資,結合實際采取其他方式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3、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
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4、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撥付日期應早于工資支付日期。
5、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6、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7、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1、工資保證金按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造價(或年度合同造價)的2%比例存儲。總包單位在本市有多個工程項目的,按施工合同造價(或年度合同造價)的1%比例存儲。單個工程項目存儲上限為200萬元。
2、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項目,且該工程項目的總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項目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項目存儲工資保證金。
3、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項目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新增工程項目存儲比例降低50%。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新增工程項目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4、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本市承建工程項目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存儲上限相應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存儲上限相應提高100%。
5、處罰措施
對總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人社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其列入分級分類監管;
情節嚴重的,通報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總包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附原文: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住房建設委員會、城市管理委員會、交通運輸局、水務局、人民銀行濱海新區中心支行、濱海銀保監分局:
現將《天津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人社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運輸委
市水務局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天津銀保監局
2022年1月4日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規范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管理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且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造價在3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通過專用賬戶支付農民工工資,結合實際采取其他方式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三條??市人社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專用賬戶制度,具體負責市級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
區人社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除市級管理之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
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社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四條??建立天津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以下簡稱“監控預警平臺”),加強對在建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日常監管。
第五條??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
(三)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項人工費應單獨列支,且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要求。人工費占工程款的比例參照相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費比例標準執行。
已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并將相關修改情況通知開戶銀行。
第六條??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附件1)。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包單位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后的30日內將相關信息上傳至監控預警平臺,由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實施監管。
總包單位在項目所在區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項目間資金不得混用。
第七條??開戶銀行應當規范優化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
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
第八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九條??工程完工、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應當將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和相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附件2),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撤銷專用賬戶的申請進行審核,工程建設項目不存在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通知開戶銀行取消賬戶特殊標識(附件3),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余額歸總包單位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存在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通知總包單位解決后重新申請撤銷專用賬戶(附件4)。??
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后可按照本細則第六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撤銷專用賬戶情況的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撥付日期應早于工資支付日期。
第十三條??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出現未按資金管理三方協議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總包單位。總包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并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擔保補充專用賬戶資金。人社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但總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總包單位妥善解決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并向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人社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余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由建設單位核準后及時追加撥付。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包單位代發制度,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簽訂委托工資支付協議(附件5)。
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
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實名制基本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工程建設項目應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實名制信息、考勤信息在監控預警平臺實時更新。
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八條??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
分包單位應當配合總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總包單位,并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工資支付日期不得超過約定時限。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第十九條??總包單位應當按時通過監控預警平臺將審核后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由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二十條??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教育宣傳,提醒農民工安全用卡,避免銀行卡外借或密碼外泄。
開戶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本機構農民工工資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鼓勵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
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鼓勵開戶銀行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總包單位的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等,分包單位的用工管理臺賬等,應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可通過協商委托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
第二十四條??市人社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建設監控預警平臺,按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要求,做好平臺安全保障工作,逐步與國家、外省市監控預警數據信息互聯互通。各區人社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同步使用平臺,按要求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社、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及時共享,依托監控預警平臺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第二十六條??監控預警平臺與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務、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設市場監管等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息比對、分析預警等功能。
監控預警平臺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方面信息,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二十七條??監控預警平臺為總包單位開通用戶,總包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等及時上傳至監控預警平臺并實時更新。
第二十八條??監控預警平臺向開戶銀行公開數據聯通條件及接口標準,開戶銀行應當依法將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人工費撥付、工資支付信息等實時上傳至監控預警平臺。
第二十九條??加強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系統與監控預警平臺的協同共享和有效銜接,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三十條??各相關單位對上傳監控預警平臺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傳輸高效、安全。
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建立定期通報機制,對監控預警平臺上傳數據不及時、質量不高的,列入重點關注范圍并督促及時整改。開戶銀行無法按照要求接入監控預警平臺并上傳相關信息數據的,可建議總包單位變更開戶銀行。
第三十一條??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用賬戶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和報告的問題。
對查實的違法行為,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入相關單位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第三十三條??對總包單位未按規定開立或者使用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和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總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分包單位未配合總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的,由人社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對總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總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的,由實施檢查的人社行政部門或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并納入監控預警平臺進行監管。
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管理三方協議(樣本)
2.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樣本)
3.撤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通知書(樣本)
4.不予撤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通知書(樣本)
5.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樣本)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建設委員會、城市管理委員會、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濱海銀保監分局:
現將《天津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運輸委
市水務局
天津銀保監局
2022年1月4日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規范本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領域工程建設項目,其他領域工程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市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的方式,或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
積極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
第四條??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工資保證金制度,具體負責市級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
區人社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除市級管理之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管理。
同一工程項目就工資保證金管理發生管轄爭議,由共同的上一級人社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五條??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與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第六條??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七條??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的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八條??總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總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將協議書副本送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將電子版上傳至天津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以下簡稱“監控預警平臺”)。
第十條??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一條??工資保證金按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造價(或年度合同造價)的2%比例存儲。總包單位在本市有多個工程項目的,按施工合同造價(或年度合同造價)的1%比例存儲。單個工程項目存儲上限為200萬元。
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項目,且該工程項目的總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項目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項目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二條??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由市人社行政部門根據本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商市有關部門后調整發布。
第十三條??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項目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新增工程項目存儲比例降低50%。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新增工程項目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本市承建工程項目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存儲上限相應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存儲上限相應提高100%。
第十四條??人社行政部門應當依托監控預警平臺對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情況進行審核。對未達到存儲比例的工程項目,應當通知按規定補足保證金或更新保函;對符合降低存儲比例、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情形的,應當通知其按規定調整。
第十五條??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總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六條??總包單位選擇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銀行保函應以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附件2)。總包單位應當將保函正本交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保存,同時將電子版上傳至監控預警平臺。
第十七條??總包單位應在其工程項目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項目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1個月提醒總包單位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保函更換或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監控預警平臺更新。
第十八條??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銀行保函的總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總包單位應當將本工程項目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十九條??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社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總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社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總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社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及時向監控預警平臺上傳代發明細數據。
總包單位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依照保函承擔擔保責任,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條??工資保證金使用后,總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總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總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經辦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總包單位和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同時將相關信息在監控預警平臺更新。
第二十二條??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項目完工,總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附件4),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和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附件5),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附件6)。
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自總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總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附件7)。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總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自總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附件8)。
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項目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總包單位(附件9),總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三條????人社行政部門應當依托監控預警平臺,每半年進行一次工資保證金清查,對經核實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總包單位在完工后6個月未提交返還申請的,具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應當按程序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附件10)。
第二十四條??總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六條??人社行政部門應當依托監控預警平臺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監控預警平臺向經辦銀行公開數據聯通條件及接口標準,經辦銀行應當依法將工資保證金賬戶、保證金撥付、支出等信息實時上傳,并配合人社行政部門做好管理。
第二十七條??對無法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的經辦銀行,人社行政部門可建議總包單位變更經辦銀行。
對總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人社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其列入分級分類監管;情節嚴重的,通報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總包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二十八條??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社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總包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九條??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嚴肅追究責任并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采用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方式代替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社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委、天津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附件: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樣本)
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樣本)
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取款通知書(樣本)
4.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樣本)
5.關于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公示(樣本)
6.關于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申請函(樣本)
7.關于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樣本)
8.關于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返還確認書(樣本)
9.關于暫不同意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的函(樣本)
10.關于對符合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條件項目情況的公示(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