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標是以建筑產品作為商品進行交換的一種交易形式,由唯一的甲方設定標底,招請若干個乙方通過報價進行競爭,乙方從中選擇優勝者并與之達成交易協議,隨后按照協議實現招的。但在實際中的并非這樣招標,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在招投標中普遍存在什么問題,如何解決呢?
1、肢解工程,規避招標
按照規定,造價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招標,50萬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發包。有些單位為了逃避招投標程序,經常把造價50萬元以上的工程進行分拆或肢解,從而達到指定施工單位的目的。而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核報建單位的工程造價時只根據報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備案,缺少嚴格的審核把關。
2、控制信息,限制招標
《招投標法》規定對招投標信息的發布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隨意縮短信息發布時間,客觀上造成了潛在投標對象獲知信息的不平等。
3、控制評標,設障排他
如某大型國有煤礦修建職工宿舍進行招標,其內部已經選定了幾家以前曾經在本單位做過工程的關系較好的施工單位進行投標,于是在招標公告中其公布參加投標的條件中有一條:曾經在本煤礦有過工程業績。最后,除了已經確定的那幾家施工單位,其他施工單位均無法參加投標,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
4、轉包工程,獲取利潤
“轉包”現象的存在,是現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個根源。有的企業中標后,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這種轉包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安全問題埋下隱患。
5、評標辦法,并不全面
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以至于有些單位,單純著重報價高低,且整個評分方法重定性評分,輕定量評分。而專家評標水平和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6、招標代理,有待規范
由于我國招標代理業務起步晚,招標代理市場發育尚不完善,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誤區,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幫助業主選擇有傾向性的選擇中標單位的結果。
7、后續監管,無人負責
當前招投標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種重場內管理、輕后續監督的現象。后續監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視、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體制上的原因,施工隊伍的年檢和日常管理屬建設主管部門,因此招投標辦和建設主管部門之間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使得招投標管理的后續監督工作出現真空。
那么,治理招投標領域問題的突破口究竟在哪里?
1.加大查處力度,在管理體制上建立權力的制衡機制
通過大膽地改革創新,破除一些行業主管部門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資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機構遴選者,還是項目的招標人,同時又是仲裁者的帶有濃厚部門經濟色彩的“五位一體”模式,將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職責賦予一個沒有部門和行業利益,具有相對獨立性、權威性的專門監督機構,建立創新型的招投標市場綜合監管體系,從源頭上構筑預防腐敗的有效機制。
2.解決招投標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制度體系需要規范
在目前的招投標領域,一方面需要通過建立完善的招投標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嚴格信息公開程序、內容、范圍及時限,確保招投標各環節信息公開透明;另一方面,要通過建立統一的招投標管理制度,制定統一的運作規則,對招標信息發布、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等制定一整套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為預防腐敗筑起一道“防火墻”。
3.通過第三方監督,使招標流程客觀化
不斷加強政府對招投標活動監管的同時,可通過建立招標投標特邀監督員制度、招標投標社會公眾旁聽制度、招標投標工作定期通報制度等方式,接受社會檢驗。政府可以考慮在公共資金招投標領域中,如高速公路建設、地鐵建設、醫療設備藥品采購等項目中,可參照重大項目審計的模式,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對招投標的全過程進行客觀、獨立的第三方監督,開辟公共建設資金監督的新局面。
4.加強監管機構建設,實施有效監督
明確責任,加強監管尤為重要。需進一步明確招投標辦與監管部門的責任,對招投標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設工程實施“兩場聯動”監督,即招投標市場與建筑管理市場協調動作,跟蹤管理,嚴防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出現轉包、違法分包、違規變更設計等違法違規問題。
本文來源:筑龍造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