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信息
Text information解析競爭性談判是否屬于競爭方式的一種
《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通過競爭性談判、招標等競爭方式取得建設工程的,其具有自行設計、施工資質并自行進行該項目設計、施工,可以免于招標。競爭性談判是否可以列為前述競爭方式的一種?
《辦法》第十三條(不招標情形)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取得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具有自行設計、施工資質的并由其自行進行該項目設計、施工的,該項目可免于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已建成工程進行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需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屬小型工程應當在原項目審批范圍內,造價累計不超過原中標價的30%且低于1000萬元的;
(三)與在建工程結構緊密相連,受施工場地限制且安全風險大,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并經本市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論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而規避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避招標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部分 觀點及修改建議
一、辦法第十三條涉及的爭議問題及我們的觀點
問題:特許經營項目依據非招標方式的其他法定競爭性方式選擇的社會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是否可以均可以不進行招標?
我們傾向認為: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立法本意應是指已經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性方式選定的投資人且投資人具體相應工程資質的,工程發包是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二、建議辦法條文修改、完善為:
“第十三條 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方式取得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具有自行設計、施工資質的并由其自行進行該項目設計、施工的,該項目可免于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已建成工程進行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需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屬小型工程應當在原項目審批范圍內,造價累計不超過原中標價的30%且低于1000萬元的;
(三)與在建工程結構緊密相連,受施工場地限制且安全風險大,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并經本市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論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而規避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避招標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部分 論證過程
庭審過程:
一、目前相關法律規定
(1)《招標投標法》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3)《政府采購法》第四條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一)公開招標;(二)邀請招標;(三)競爭性談判;(四)單一來源采購;(五)詢價;(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5)國家發改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發改委第25號令)
第十五條 實施機構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6)《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第四條 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于采購需求中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過程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7)《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8)《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之外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投資人,投資人具有相應工程建設資質且自行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
二、律師認為:
仲裁結果:
(1)嚴格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文義理解:僅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資人且投資人具備相應工程資質的,工程發包時可以不再進行招標。特許經營項目以及目前國家大力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的投資人選擇方式與工程發包工單位選擇方式所依據的法律并不相同。特許經營項目、PPP項目的社會資本選擇方式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而工程發包工單位選擇方式則應遵守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僅規定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的項目投資人且投資人具有建設能力的,對施工單位選擇可以不招標,對采用招標方式之外的(包括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法律并未明確對施工單位選擇是否需要招標,我們認為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比較謹慎的理解,除法律明確規定可不招標的情況外,其他情形均應招標。
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權人項目投資人的,如果投資人具有建設能力的,對施工單位的選擇可以不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以及《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作了相同的規定,根據前述規定,施工單位選擇不進行招標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條件之一:項目性質為特許經營項目;
條件之二: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投資人;
條件之三:招標方式選擇的社會投資人具有建設相應資質與能力。
(2)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立法本意應是指已經通過法定競爭性方式選定的投資人且投資人具體相應工程資質的,工程發包是可以不再進行招標。由于已經通過招標競爭確定了項目投資人,并據此確定了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價格,或者項目建成后的資產轉讓價格及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允許特許經營項目的項目法人不再經過招標將其工程、貨物或者服務直接發包給具備建設、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資人,不僅不會影響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許經營項目的建設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提供公共服務。
其三
(3)目前特許經營項目社會投資人的選擇依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機構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明確列明的有兩種方式: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方式,同時用“等”競爭性方式表述,表明除已列明的招標、競爭性談判兩種方式外,其他法定競爭性方式也可以。
特許經營項目系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一種主要類型的項目,依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
其中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均屬于法定的競爭性方式,目前實踐中各地在PPP項目(包括特許經營項目)采購中也經常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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