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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information遏制招投標腐敗,四川先從招標人開刀!
時間:2018-11-23 12:55:00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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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標活動中,部分招標人濫用權利,在招標文件中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加分條款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甚至為特定潛在投標人量身定做投標資格條件的案例不勝枚舉。
近日,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為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特印發《通知 》要求:
1、今后收到涉及招標人和招標文件的異議或投訴舉報,同步轉送招標人上級管理部門或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核查是否存在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或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2、對高速公路項目主體工程試點采用施工圖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從嚴管理。
3、合同履行期間,發現轉包、違法分包行為但不報告的,同時追究招標人(建設單位)相關責任。
文件原文: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強化招標投標制度執行的通知
川交函〔2018〕631號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川交發〔2017〕29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印發實施以來,對統一規范行業招投標活動和行政監督工作、構建公開公平誠信擇優建設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期個別項目招標活動中,部分招標人涉嫌濫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賦予招標人的合法權利,利用《實施細則》中關于招標文件事后備案和鼓勵擇優的有關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加分條款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甚至為特定潛在投標人量身定做投標資格條件。為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嚴格招標投標有關制度執行,經研究,現將有關要求進一步強調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招標人是招標行為規范的責任主體,須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規范開展招標活動,不得設置與招標工程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不合理條件或加分條款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干預評標或違規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須認真受理并依法妥善處理相關單位的異議并及時進行實質性回復。今后,對行業監督部門收到的涉及招標人和招標文件的異議或投訴舉報,同步轉送招標人上級管理部門或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核查是否存在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或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二、嚴控建設模式創新試點范圍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選擇采用施工圖設計施工總承包建設模式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并嚴格執行《關于規范高速公路項目建設模式創新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川交發〔2017〕48號)和《關于規范特許經營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自行建設有關事宜的通知》(川交函〔2017〕473號)有關要求,從嚴管理政府投資及非市場投資占主導地位的高速公路項目主體工程試點采用施工圖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
三、強化招標人關聯企業投標監管
與招標人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母、子公司,或與招標人受同一母公司管理的其他公司參與投標時,招標人應當主動嚴格規范招標行為,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最多不超過1名,并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對待所有投標人。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可否決其投標文件,并將有關情況如實在評標報告中進行反映。
評標結果公示后,行政監督部門查實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應當確認招標無效或中標無效,并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招標備案資料后應當主動及時進行審查,需要提出行政監督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收到行政監督意見后應當組織自查,并及時進行整改或向行政監督部門說明原因。
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中對招標活動的規范性要求為表述“可”或“可以”的,或行業招標標準文本已明確的,招標人原則上均應執行。未按要求執行的,應當向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明確的實質性說明。
合同履行期間,招標人(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強化承包人履約管理,防范和打擊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發現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不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的,同時追究招標人(建設單位)相關責任。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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