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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information“失信人”將被拒絕參與這類項目招投標!5月起,江蘇12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日公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住建廳等12個部門組織制定了《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將于5月1日正式實施。

在哪些領域實施聯合懲戒?
《意見》指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在江蘇各級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
誰將被執行聯合懲戒?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實施聯合懲戒的對象為: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省級部門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由負責執行的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并提示其到期不履行將受到的信用懲戒。
聯合懲戒有哪些具體措施?
· 第十條(資格預審中的懲戒措施) 實行資格預審的,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時,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資格預審申請人的資格審查結果為不合格。
· 第十一條(評標中的懲戒措施) 在評標階段,投標人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委員會不得薦該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 第十二條(中標人確定的懲戒) 在中標人候選人公示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期間,公示的中標候選人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并重新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確定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人為中標人的,中標結果無效。
· 第十三條(聯合體的懲戒)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中的任何一個成員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該聯合體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處理。
· 第十四條(只出不進原則) 在一次招標投標活動中,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因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導致其資格預審結果為不合格,或者被取消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資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銷或者更正而改變已經作出的決定。
還有什么額外措施?
法院除了把“老賴”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同時將失信信息匯總至省法院,由江蘇省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接口規范,在“信用中國”(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蘇”(http://www.jscredit.gov.cn)網站予以公布。
各聯合懲戒部門可以根據自身工作需要,通過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信息交換共享和動態更新,在業務流程中嵌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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