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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information少見!業主方判刑比施工方重!

22日上午9點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原徐州市人大代表、海熒集團董事長李寶俊等三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一審宣判。
李寶俊(業主)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盧某富(施工隊負責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李某倫(施工現場負責人)被判三年緩刑三年。
事件回顧

北京檢方近日通報,徐州市原人大代表、海熒集團董事長李寶俊等3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一審宣判,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李寶俊有期徒刑5年,盧祖富有期徒刑3年6個月,李海輪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寶俊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間,違反建筑施工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將建設改造工程委托給無建筑資質條件的被告人盧祖富的個體施工隊。
2015年1月24日凌晨三時許,因基坑支護結構不合理,支護結構承載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導致施工現場發生坍塌,造成東側毗鄰的德勝門大街道路塌陷,北側毗鄰的部分民房倒塌、損壞,西側、南側毗鄰的辦公樓受到損壞。
經鑒定,這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5,835,234.00元。同時,該起事故還造成了附近道路交通中斷,擁堵,給周圍居民和多家單位的正常生產、生活、工作造成影響。法院認定北京西城檢察院指控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
本案中,已經發現事故隱患,被告人李寶俊、盧祖富在有關人員提出后,未采取措施,仍繼續施工,依法應從重處罰。
在該案庭審時,李寶俊辯稱,自己和施工方簽有合同,施工造成的問題自然應由施工單位負責,與己無關,而自己只是監管不力,不應構成刑事犯罪。李寶俊、施工隊負責人盧祖富和現場負責人李海輪在庭審中互相推諉事故責任。
法院認為,李寶俊雖然和山東一家建筑公司簽訂過合同,但因李寶俊無法提供相應的修建手續,該建筑公司明確表示合同無法履行。李寶俊又讓無任何資質的盧祖富的施工隊接手該工程,該建筑公司實際從未參與過工程修建。開挖地下室五層是李寶俊以業主的身份對盧祖富、李海輪等人提出要求,且在施工人員提出問題后,李寶俊仍予以堅持。判決指出,盧祖富雖是受李寶俊聘用,按照李寶俊的要求施工建設,但是其作為個體施工隊的負責人,在無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就承攬該工程,在無施工圖紙,無任何技術保障的情況下,按照李寶俊的要求違規開挖地下室,在現場施工人員提出發現流沙,有安全隱患時,仍要求繼續施工,造成事故最終發生。兩人都要從重處理。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寶俊、盧祖富、李海輪在建設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導致相鄰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損,交通擁堵等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均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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